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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缴纳社保达15年,退休无法在京领取待遇?

2017-09-04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作者  赵新政

来源  劳动午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第2项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上述规定,自1999年来到北京工作且参加社保年限达15年的王女士认为,她在2015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后完全可以在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北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可是,人社局在审核时提出,其在京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为“临时账户”,不符合在京领取退休待遇条件。也就是说,她不能在北京退休了。

“这一消息让我十分惊讶!”8月29日,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效果不太理想。她不由得质疑:“什么是社保临时账户?除些之外还有什么账户类别?难道我在京参加社保所缴的费用都白搭了?”

按照规定参加社保 在京退休却成幻想

王女士生于1965年3月,1996年1月在原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老家工作数年后,即1999年4月,她凭着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应聘到北京市一家商贸公司从事管理工作。

进京后,从2010年7月开始,她在北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直到2015年3月年满50周岁。

期间,经人社局批准,2011年初,王女士又补缴了2000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并交纳了滞纳金。由此,她在京缴纳社保的时间至退休时达到了15年。

王女士说,2012年,经人社局批准,她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把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老家转移到了北京。

2015年3月,商贸公司开始为王女士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待遇核准。但是,当年11月30日,人社局向其发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告知书》。该告知书在备注栏内注明:“依据2009年国办发66号文件,该同志账户类别为‘临时账户’,不满足在京领取待遇的条件。”

王女士认为人社局不批准其在京退休的决定错误,遂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主管机关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告知书。

由此,王女士在京办理退休的愿望变得虚幻起来。

日常记载显示正常 为何变成临时账户

王女士说,自己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并不了解涉及基本养老关系的相关国家法规。此前,无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还是办理社保关系从外地向北京的转移,她都是按照人社局和公司的要求,让怎么办就怎么办,让提供什么资料就提供什么资料,怎么到头来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变成了临时账户?

“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临时账户’名词,而且是在人社局拒绝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之时。”王女士不解,为何以前一直都很正常,按照一般账户而不是按照“临时账户”来处理呢?难道是人社局办错了?如果是人社局出错了,责任也该由人社局承担,怎么能让自己担责呢?

王女士手持一份人社局已经按照一般账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其中包括《新办法外省市养老保险转入交办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外埠人员在京退休认定情况表》等。

在《外埠人员在京退休认定情况表》中,记者看到,某区人社局已经同意将王女士个人情况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也于2015年10月22日签署意见:“同意”。

据此,王女士认为:这是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不属于临时账户的有力证据,该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也是其符合在京退休条件的一个证明。

此外,王女士还有一份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页截图。该图表中的账户类别栏内明确标注其账户为一般账户,不是临时账户。

人社局对该截图所记载情况的解释是:由于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不够完善,未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即国办发(2009)66号文等法规的出台及时更新所致。因为该截图反映的是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内容,又由于该机构为独立法人,应由其进行说明。

人社局还认为,即使该账户类型记载错误,亦不能改变王女士是从45周岁起才在北京建立起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因此,无法认定王女士符合在北京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这个所谓的‘临时账户’,不仅让我在北京退不了休,我的社保关系也因转移到北京而在老家注销了。”王女士说,这种情况将导致其在老家也退不了休。

王女士感叹:“我工作缴费这么多年,难道到头来什么都没有了!”

超龄员工跨省流动 养老关系不能转移

在人社局不能得到满意答复,王女士便以人社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核告知书》有错误为由,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复议后维持了该告知书的内容。王女士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的起诉理由是,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人社局已经按照“一般账户”为其在京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出于对人社局的信任已将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注销。人社局2012年将其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到北京,至今北京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也清楚地显示原告的缴费账户为一般账户,人社局也一直按一般账户对其个人和单位收取养老保险金。因此,即便其账户存在不符合规范的情形,也是因人社局的过错导致,其个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我将户籍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北京,当地已将其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注销,而这种注销是不可逆转的。”王女士认为,在面临退休需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时,人社局却拿出有关政策条款推卸责任,损害其个人合法权益,导致其老无所养,这是对信赖保护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公然违背。

王女士说,诚实信用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基本准则,其转移基本养老关系的全部过程,均是依照人社局的要求提供材料并办理完成的,人社局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为其办理在京领取待遇的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国办发(2009)66号文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二)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王女士在北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已年满45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对于退休待遇领取地的确定,法院认为,按照上述文件第6条规定,王女士在北京缴费时,因其已满40周岁,故在原籍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北京仅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因此,王女士应在原籍领取待遇,北京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综上,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社保转移不是小事 错误注销应当恢复

一切听从人社局安排,到头来在北京退不了休,在老家也不能退了,这件事让王女士苦恼万分。

“想像中的好事,怎么在现实中变得这么糟糕?”王女士十分郁闷,所有能想的办法想了,也都试了,但还是无解。

困惑中,王女士来到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向于帆律师寻求答案。

于律师说,旨在促进职工合理流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为流动员工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方便。具体到王女士身上,虽然她适用该文在北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但因年龄原因,她这个账户只能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是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即一般账户。

“人社局之所以定性王女士的社保账户为临时缴费账户,依据还是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于律师说,该文件第5条第2款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明确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者,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等将来退休时,再将该“临时账户”中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全部转移到原参保地,计算其退休待遇。

于律师说,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才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王女士担忧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已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的问题,于律师说,仍以上述文件为根据,因其到北京工作时已超过40岁,故户籍地社保机构不能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北京,而应在原籍保留,更不应将其注销。

“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北京相关社保机构未能按照建立“临时账户”的规定办理保险接续手续,并给王女士造成基本养老关系已转移到北京的错觉。”于律师说,原参保机构在明知王女士只能在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情况下,无权将其账户注销。

“如果王女士所说情况属实,原籍地社保机构确实将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注销了,王女士应积极与当地社保联系并说明情况,让其重新恢复基本养老关系。”于律师说,如果王女士的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不予办理,其可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

目前,王女士的社保关系及退休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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