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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典型案例丨下班去医院看亲属途中被撞伤,算工伤!

2017-12-04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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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国家宪法日”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的行政审判工作,发布10起典型行政诉讼案例,其中包括两起工伤认定的案例。


1、职工下班护理亲人途中被撞伤法院认定算工伤


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刘某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3月18日,刘某某的妻子向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某为工伤。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刘某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符合人之常情,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判决撤销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的裁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做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63岁清扫工遇车祸身亡法院判定聘用亦算工伤


甘南县甘南镇农民崔某某,生前是甘南县环卫站清扫工人。环卫站规定,清扫工人要在每天6时前将道路清扫完毕,崔某某于每日4时左右从家中出发上班。2014年7月5日3时50分,武某驾驶货车与崔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崔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甘南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崔某某负次要责任。2015年6月29日,崔某某之子向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发生事故时崔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崔某某之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领取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是政府补贴,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范畴。崔某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法律并未规定务工农民60周岁后,不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定崔某某与甘南县环卫站形成劳动关系,故撤销甘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和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限甘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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