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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诚信!原告虚假陈述被罚款法院20000元

2018-03-14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来源/  沭阳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当事人虚假陈述一案的处理通报

  我院在审理原告杨树伟与被告仲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杨树伟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制裁措施,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杨树伟与被告仲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于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伟诉称,被告仲崇义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向其借款共计139150元,截至起诉时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仲崇义辩称,被告已归还全部款项,并提供由原告杨树伟签名确认的还款证明、收条、存款凭证等证据。经组织双方质证,原告杨树伟对其签字确认的还款证明予以认可,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已向其归还4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原告杨树伟告知法庭纪律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原告杨树伟均保证如实陈述并签署保证书。就被告已归还40000元的情况,原告杨树伟在该案庭审中一直拒不承认,后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出具检讨书,承认对该笔40000元还款情况的陈述不实。原告杨树伟在被告已归还相关款项后,仍以诉讼方式重复主张权利,已构成虚假陈述,违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理情况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二)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杨树伟虚假陈述的行为,已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并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经院长批准,决定对杨树伟处以罚款20000元的处罚。

  三、案例警示

  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系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的诉讼义务,诉讼过程中,在案件事实的有或无、是与非前,本就不应有模糊概念,更不应因一己不法利益而作出不实陈述。案件审理中,对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违法当事人企图落空的同时,还将让其付出法律代价。

  此通报。


沭阳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2日        

沭阳法院向杨树伟送达罚款决定书


附:(2018)苏1322司惩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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