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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中国劳动法职业共同体交流平台

作者 劳动法小编

情景再现(模拟)

用人单位:糖伯虎,你能力这么强,来我这儿工作吧?

糖伯虎:可是,我还在职啊,合同期也没满……

用人单位:这样吧,你从现单位辞职来我这,我给你补偿400万,何如?

糖伯虎:听起来好棒哇!此话当真?

用人单位:绝不鸿茅虚言!

糖伯虎:那……一言为定?

用人单位:一言为定!

糖伯虎:我来了,400万呢?

用人单位:最近     ……



▣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0日,糖伯虎与江南科技公司签订《总经理聘任合同》,合同约定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6年。还约定糖伯虎担任公司总经理,工作内容是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组织公司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及财务管理工作基本,工资为41000元/月。


此前双方曾协商,糖伯虎从原用人单位辞职来江南科技公司工作,江南科技公司将给与糖伯虎4000000元的补偿,补偿方式为从现有公司股本无偿转让糖伯虎1000000股,按4元/股,股权来源为实际控制人郑某和王某,时间在2017年2月22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具体细节双方协商。


2017年8月底之后,糖伯虎不再前往江南科技公司工作。


2017年9月19日,糖伯虎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如下:


劳动仲裁申请书

1、江南科技公司支付补偿款400万以及资金占用费92005.48元;

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江南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88564.08元;

4、江南科技公司补缴2017年11月起的社会保险。



▣ 处理意见


仲裁委意见:仲裁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书。


糖伯虎不服,起诉至法院。


糖伯虎主张:


当初你承诺支付我400万,我才辞职来找你的,现在我来了,你却不兑现了,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嘛!


江南科技公司主张:


1、案涉劳动合同无效,依据《公司法》11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聘用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糖伯虎的总经理聘任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故劳动合同无效。


2、400万补偿与案涉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同约定的补偿为1000000股股份,每股作价4元,糖伯虎主张的与约定不符,且案涉约定的1000000元股份的来源是案外人,该两人未签字同意合同,故该约定本身也无效。即使合同有效,该400万元补偿款的约定也是以6年总经理工作年限为前提的。


3、糖伯虎2017年8月底自行不来公司上班,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视为其自行离职。



法院意见


1、糖伯虎与江南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公司法》规定的限定范围为公司内部管理事项,而非公司对外签订劳动合同的事项,且《公司法》该条法律规定也非《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江南科技公司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2、关于补偿款400万元,糖伯虎与江南科技公司明确约定了补偿,虽双方约定的股份转让方式无法实现,但公司应当支付糖伯虎400万元补偿的约定依然有效,江南科技公司的履行义务并未因此免除。江南科技公司应当通过支付糖伯虎相应款项的方式履行其承诺的合同义务。


而关于劳动合同具体的支付款项,应综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整个合同的约定事项等内容予以认定,江南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招录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的目的为希望劳动者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糖伯虎在进入公司后不久自行离职,江南科技公司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向公司按全额主张补偿金,并不合理,双方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然依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糖伯虎补偿金的金额应与其实际工作的期间相对应,且江南科技公司无法证明糖伯虎给公司带来的工作效益,故糖伯虎有权按照其实际工作的期限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8个月),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期即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72个月),主张相对应的补偿金,经计算为444444元(8个月÷72个月×400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江南科技公司支付糖伯虎补偿金444444元、工资22416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评析


1、拜托诸位求贤若渴的用人单位们,“墙脚”可以挖,但甜头得给够啊!说白了,合同条款得写清楚,说明白,钱怎么给,什么时候给,也得尽量想在前头。既然承诺,就要兑现,如果兑现不了,那就别和劳动者画大饼。想想看,损失俩儿钱是小事,贴上不讲信用的标签那就太不值当了,企业以后还怎么在社会上混,队伍还怎么带,千万别像这个案子一样,“墙脚”没挖好,倒砸了自己的脚!


2、还有一种情况也要注意,如果被“挖”的劳动者和原来的用人单位有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而新单位又与劳动者的原单位存在竞业关系,那就很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和的问题,用人单位要小心这类责任,四处挖人之余别忘了问问劳动者是否签过上述协议以及是否处在履行期,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来源: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9民初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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