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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宪法,公民头顶上的蓝天

2014-11-30 独醒斋主人 法律博客

  宪法离公民越来越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让每一位共和国公民感受到了法治春天的脚步。


文 | 独醒斋主人

来源 | 独醒斋主人的法律博客


说宪法离我们很近,是因为宪法给我们提供了阳光,提供了取之不尽的紫外线。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紫外线又是最好的消毒剂。宪法在限制、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上发挥了阳光和紫外线的功效。宪法序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难以想象,没有宪法对公权力的规制,会是何种景象?因为权力具有无限扩张的本性,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假如没有宪法,假如没有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立、职能权限、相互关系等作出规定,假如没有宪法对公权力的行使边界作出规范,那么,每一位公民将如同面对能够吞噬一切的洪水猛兽一般,命悬一线,生存尚且不易,谈何公民社会,和谐社会?


说宪法离我们很近,是因为宪法给我们以雨露滋润。世间万物离开苍天所降之雨露将无法延续生命。公民社会、和谐社会的建立,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同样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发,离不开对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这正如雨露滋润万物,宪法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发挥了滋养作用。公民社会的公众性、参与性、互动性、抗衡性等特征,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中意义重大。可以说,宪法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了“国家机构”一章之前,这就意味着国家,意味着宪法将公民权利的保护放在极其重要之位置。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权力的行使边界。王世杰、钱端升先生著《比较宪法》一书有这样的论述:“因为所谓个人的基本权利,即是国家权力的限度,亦即是国家所不应侵犯的权利;…。”宪法的主旨就是限制公权,保护私权。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赋予公民以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 所以说,宪法对公民社会的培育、形成、发展,对凝聚全民共识,解决改革开放中的各种重大问题有直接的重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形成又必将反作用于宪法的实施,对确保宪法正确实施和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说宪法离我们很近,是因为宪法给我们以流动的空气,能够吹散雾霾,给社会以自我净化的能力。宪法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净化器。无论风云如何变幻,流动的空气总会吹散雾霾;无论风雨或风雪交加,也总会迎来风和日丽。 公民有冤可诉,有冤可申;公职人员有贪必查,有腐必究。这并非可望不可即的空中楼阁,而是宪法已经并且将更多地带给我们整个社会的“佳音”。


不容否认,宪法有时似乎离我们又很远。因为生活中也总有人置宪法于不顾,肆意舞权弄法,践踏宪法权威;有人肆意侵犯公民权利,侵凌公民尊严。无论是巨蠹贪腐,还是暴力强拆,抑或是“黑监狱”,这些都让人们感受到了丝丝寒意,也激发了人们苦苦追寻宪法阳光下温暖生活的勇气和动力。韩大元教授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一文中指出:“在中国政治话语里,‘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特定含义,就是任何不尊重宪法、破坏宪法、挑战宪法的言行都是对共和国的价值体系、国家根本制度以及对执政党合法性的挑战,其核心是否定宪法权威”。

我们需要宪法,需要离我们很近的宪法,需要活生生的宪法,而不仅仅是宪法文本。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宪法的权威都在于实施。这已经成为具有普适性的“颠扑不破的真理”。无论阳光、紫外线,无论雨露,也无论和风,都需要动态的宪法,需要实施中的宪法来发挥威力与作用。否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宪法也将离公民遥不可及,公民的宪法梦也将永远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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