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深圳警方凭什么罚司机看远光灯?
政府部门也要守规矩,才能打胜仗,这应该逐渐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法治理念。
文 | 杨仕通
来源 | 杨仕通的法律博客
法律界向来有一句谚语,法不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说的是在法律社会中,对于公权力来说,需要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作为,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就不能为;而对于私权力来说,法律不明确禁止的就可以为,只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才不能作为。这句谚语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的行使,把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而对私权力则是充分授权,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给予个体充分的活动空间,不受公权力的恣意干涉。否则就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这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意。
深圳事件表明,在当下的中国,仍然存在某些政府部门不遵纪不守法的现象,有些政府部门的官老爷现象还没有改变,还是像旧社会一样,政府想干嘛就干嘛。而人民想要做点什么,非得官府给你做你才能做,否则就是越界,就是违法。
回到本案中,司机开远光灯确实不对,但是这还仅仅是一般的不文明行为,还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对其扣分,这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而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明确授权行为,如本案例中的“违规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行为,就属于法不授权不能为。
行政处罚需要有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违规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行政处罚行为除了行为人有违法事实之外,需有“行政处罚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否则做出的处罚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就是越权的违法行为。
除了深圳交警的“违规开远光灯被罚看灯一分钟”以外,前段时间咱大南宁也有“车辆违规强制学习”的规定。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违反了交规,不管是违停还是闯红灯还是不按机动车道行使,统一强制学习。重者学习三个小时,轻者学习一个小时半个钟。如此作为,民众怨声载道,学习卖号获利者无数。本人早在刚刚施行违规学习的时候就指出,强制学习法无明文规定涉嫌违法,且涉嫌限制人身自由。好在最后还是被迫自行纠正了。而对于其他尚在施行的“机动车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系统,影响晋升”等等是否合理合法,那就不关咱的事了,反正咱又不是公务员,体制内制定的政策体制内的人承受,倒也公正合理。
总而言之,政府要秉承“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在法律明确授权的范围内制定有关政策和活动,而对于公民的行为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都可以作为。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公民可以胡乱开远光灯,本人也讨厌乱开远光灯,但是对于司机违规开启远光灯的行为,只能依法处理,口头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而不能使用其他违法手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使用一个违法行为去制止另外一个违法行为。
最近中央电视台常常播放一个公益广告,说的是军队部门要“守规矩,打胜仗”;其实,对于政府部门也一样是,政府部门也要守规矩,才能打胜仗,这应该逐渐成为一个深入人心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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