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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婚规:中国式婚姻不能承受之重

2017-01-12 林立 法律博客

用离婚的方式恶意逃债正是24条的立法背景。24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防的就是这一手。“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其实,法律没有实质的变化,真变的是人心。可以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法律危机像倒掉的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了中国式婚姻的伦理危机。



文 | 林立

来源 | 林立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 ID:lawreaders)


1


“反24条联盟:近百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结盟维权”(2016年10月)、“海归女结婚二月被负债500万”(2016年11月)、“女子离婚六年突然被负债340万”(2017年1月),一条条刺痛眼睛的新闻接踵而来,口水横飞,把亿万中国人的心搅得不是滋味,大有唇亡齿寒之感。


曾经有因反对一部法律而产生的民间组织——秦香莲上访团。现在有因反对一条法律而产生的民间组织——反24条联盟。二者都反婚姻法,都因诉讼而生,都是女性团体。


前者诞生于80年代初。1980年,“感情破裂”第一次作为法定离婚理由被写进《婚姻法》。1983年,由36名妇女组成的“秦香莲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丈夫“陈世美”。“秦香莲”们反对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自由原则。


后者诞生于近几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婚姻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因丈夫所借债务引起的借贷纠纷中被法院判决共同承担债务的妇女组成反24条联盟,要求修改或废止24条。


《昏义》曰:“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古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古人将婚姻视为礼法的根本。夫妇、父子、君臣,古代社会关系的“三纲”均以婚姻为起点。虽然现在有了同居关系、同性伴侣等新型社会关系,但家庭仍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和核心元素。


因此,关于婚姻的法律争议,牵一发而动全身。从80年代初的秦香莲上访团到现在的反24条联盟,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同性婚姻判决到台湾的婚姻平权修法争议。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24条之争,涉及婚姻关系和债务关系,不仅关系到中国婚姻制度的基础,而且关系到中国信用制度的基础。


然而,24条之争,万众瞩目之下,却依然像雾霾里的城市一样,不清不楚又无可奈何。兹事体大,不能再拖。实在应该过滤掉PM2.5,把它搞清楚了!


2


世界上的法分两种,一种叫良法,一种叫恶法。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良法之治才是法治。那什么是恶法呢?在反24条联盟成员的眼里,24条就是不折不扣的恶法。


可是,24条真有那么坏吗?重读一遍再说: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说白一点,就是婚后负的债,不管是老公借的,还是老婆借的,都由夫妻俩一起承担;除非债主和举债方约好了这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俩已约好了婚后我们搞AA制而且这事债主你也知道。


解析24条后不难发现,这一条司法解释并不是什么立法创新。


婚姻法本就规定了,“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分别财产制为例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对应的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制。24条只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制的明细化,是界定何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司法规则。


财产共享,债务共担,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中国人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西方人说, “爱他(她)、忠诚于他(她),无论他(她)贫困、患病或者残疾,直至死亡。”这叫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一个早已确立、没有争议的法律规则,为什么在24条颁布之后产生了如此之大的争议呢?


我们不妨把时针拨回到经济尚不发达的八十年代初。在那个时代,借钱的不多,有也多是“江湖救急”性质的。因借钱打官司的也不多,有也是谁借就告谁,几乎没有把夫妻俩都告了。


后来,情况就变了,有些“聪明人”动了歪脑筋,玩起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游戏。债主发现不对了,当初信你老公才借钱给你老公,也没要你夫妻俩一起签借条,现在你说你已经不是他老婆,这钱你不认,我不成了冤大头了吗?




用离婚的方式恶意逃债正是24条的立法背景。24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防的就是这一手。


“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其实,法律没有实质的变化,真变的是人心。可以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法律危机像倒掉的多米诺骨牌一样引发了中国式婚姻的伦理危机。


3


在一个信用趋近于零的社会里,法律的运行成本趋近于无穷。因为法律的漏洞可以补,人心的漏洞却补不完。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是用24条这样明确可操作的规则,堵住几近崩溃的信用体系中人心的漏洞,却没想到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另一扇门又露出了缝隙。


这条越来越大的裂缝就是24条所确立的举证规则在实践中的无效化。24条确立的是保护债权优先的原则,即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夫妻对外共同承担,对内另外再算。


这本来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钱一旦借出去,就不受债主控制了。是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主怎么证明呢?


可是夫妻一方就可以证明吗?婚姻是以互相忠实和信任为伦理基础的。当信任不再,昔日的情人变为仇人时,你会发现,原来要证明那些从来不曾注意或即使注意也难以留痕的事,是一个几近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曾是一名法官,我搜肠刮肚,穷尽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审判经验考虑过,但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方法可以一劳永逸地防止夫妻一方任意甚至恶意举债。


把举证责任分给债权人不对,分给夫妻一方也不妥,那这个烫手山芋分给谁呢?分给法官喽!




略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责任,不是法官的责任。然而,某司法高官回应对24条的质疑时,给出的答案却是24条没有问题,法官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不是把举证责任扔给法官吗?在已有确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前提下,要求法官依据不充分的证据得出一个确定的结论,可行吗?同床共枕的夫妻都不能证明的事情,却要身为局外人的法官用并不存在的“火眼金睛”去判断,这比让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还不靠谱。


第24条婚规的困境,让我想起了荒诞的第22条军规。


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所著的荒诞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虚构了二战时一个美国空军中队的黑色幽默故事。主人公约赛连厌恶战争,想逃离战场。根据第二十二条军规,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又规定,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免飞申请的,属头脑清醒者,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最后,约赛连终于明白了,第二十二条军规原来是个骗局,是个圈套,是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约赛连解不开22条军规,我们也解不开24条婚规。虽然24条不是骗局,但在信用体系岌岌可危的残酷现实中成了一个难以逾越的举证责任障碍。


24条婚规,实在到了不改不行,不破不可的时候了。


不破不立。解不开的戈迪亚斯之结,最好的办法是像亚历山大一样一剑砍下。


4


怎么破?有人提出,规定夫妻一方重大举债必须夫妻共同签字即可。


这一破解思路源于金融业应对24条的实践经验。现在,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都要求贷款人夫妻在贷款合同上共同签字。


这是一个简单且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源于生活。为什么全国人大或最高人民法院不向生活取经呢?因为“没那么简单”。


重大举债?什么算重大?可以定一个金额标准吗?显然非常困难。因为不同地区、不同家庭的财产、债务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几乎不可能一刀切。比如,对于“先订一个小目标”的王健林先生,一亿元算是重大举债吗?很可能,这对王健林夫妻真不是什么大事。




如果去掉“重大”二字呢?那就意味着,当你早上要向同事借两元钱买一个包子当早餐时,得让你老公(老婆)赶过来签个借条给你同事。这既不符合家事代理原则,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24条婚规的问题在于举证责任,24条婚规的破解也应从举证责任上着手。如果在诉讼中不能找到一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方案,那么就把举证责任前置到生活中,让市场自己决定如何分配。


我们可以尝试做这样一个修法设计:夫妻一方举债,是否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夫妻双方未共同签字的债务,由举债的夫妻一方和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此,就可以让当事人自行判断,是否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如果不要,就应承担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风险。


尽管这可能不是一个完美的设计,但是24条婚规不应是22条军规,我们实在应该做点什么来阻止更多不幸的发生了。


把24条困境归结于“你嫁(娶)了一个渣人”是不负责任的。谁能保证,所找的一定不是渣人或一定不会变成渣人呢?谢杏芳还可以作肯定的回答吗?


如果一条法律要靠个人情感的精确制导来维系,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法律被“绝望的主妇”绑架的故事,而是婚姻不能承受之重的故事。


我们必须做点什么,让中国式婚姻轻一点,幸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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