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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春节租男友或女友回家的法律分析

2017-02-01 法律博客

单纯的租男友或者女友行为并不是“卖身契”,不是把人的身体租赁下来任意使用,也不是租用对方的生命、健康、人格等人身权,故认为租赁标的为人身的观点很牵强。



文 | 李红钊

来源 | 李红钊的法律博客



近几年春节前后租个男友或女友回家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一般是在外工作的青年男女为了让家长放心,租一位异性谎称是自己的婚恋朋友,合同中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的事项,租友方给予对方一定的报酬。这一现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其中不乏正确意见和善意的提醒,淡然也有需要商榷之处。


一、合同标的是否为人身


不少法律人士认为租男友或者女友回家,是基于人身的租赁行为,并不包括在法律所允许的租赁范围内。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人身,所谓人身是指人的身体或者人身权利,后者则包括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法律赋予的与人身有关的权利。由此可见,这种单纯的租男友或者女友行为并不是“卖身契”,不是把人的身体租赁下来任意使用,也不是租用对方的生命、健康、人格等人身权,故认为租赁标的为人身的观点很牵强。把此定义为服务合同比较合适,这类似于某位演员同演出公司或者电影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一样,演员由于剧情需要可以接吻也可以拥抱,租友之间在一定限度内当然也可以。  


二、是否损害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有人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公序良俗是人们对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是指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是指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单纯的租男友或者女友合同并没有违反社会一般利益的要求,也没有损害一般的道德观念和良好的道德风气。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租男友或者女友的明确规定,双方只要不违背法律和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行为,比如尊重对方个人权利和隐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等等,这种合同无可厚非。我们应当把单纯的租男友或者女友同怀有不正当甚至是不法目的行为区别开来,比如借此形式寻找刺激或者组织介绍卖淫嫖娼等等,这才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过年期间带回男友或者女友当然是件喜事,家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可能会给对方一些礼物,另一方想要回这些礼物也会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是合法赠予还是重大误解在法律界存在着争议,诉讼起来往往又费时费力。再有,双方当事人又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朋友,履约过程中很难界定合理的亲昵举动与侵犯人身权利的界限,往往还会导致诱发性行为等情况的发生,存在诸多不便与风险。如果个别人事先就怀有不法企图或者事中临时起意,很可能会导致抢劫、猥亵以及强奸类犯罪问题的发生。也不排除个别人员或者中介机构以此为形式,掩盖性服务和卖淫嫖娼等行为,这不仅涉嫌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组织、介绍卖淫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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