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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为什么法院要管离婚案?

2017-02-06 凝心聚律 法律博客

个人认为,既然结婚是一个类似行政许可的行为,那么离婚也应当由相关机关管,如果结婚的同时设立一些婚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承诺,如有违反,经一方申请即可离婚。



文 | 凝心聚律

来源 | 凝心聚律的法律博客


2016年2月28日,北京昌平区一法官遭枪击殉职,2017年1月26日13时,广西陆川法院退休干部傅明生在其住所一楼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这两起法官遭报复性杀害案件均起因于离婚案件。面对一起又一起针对法官的报复性犯罪行径,我们必须予以严厉的谴责,这是最基本的道义底线,也是维护法治的应有之义。然而,有谁去思考过,为什么这些出现报复性心理的当事人都出现在离婚案件中。


 

离婚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占绝大多数,随着离婚率的井喷式增长,最底层也开始涌现离婚潮,法官分到离婚案后,第一件事就是通知被告,而大部分没有法律意识和素养的人的回答是:“我的家事与你何干?”离婚的事无需到法院,他/她(原告)要离离就是了,去什么法院?我(被告)一辈子都不想去什么法院。有耐心的还会听法官的解释,没耐心的说完直接挂了电话,从此再也不接陌生电话。这就是离婚案件中最普遍的现象,在一个法律素养还没有树立起来的国家不用说是离婚案件,其他案件中有这种不用法院管心理的被告大有人在,从法官通知其接收传票的那一刻起就认定你法官多管闲事,更何况离婚案件在当事人心理是他的家务事也确实属实。


如果说缔结婚姻的当时是因为“爱”或者其他种种,那么《婚姻法》对于解除婚姻的条件仅仅是感情是否破裂?尽管关于感情是否破裂的衡量标准有一些细化,但是感情的破裂却很难以用书面文字或者口头表达来衡量,正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达到《婚姻法》32条规定情形的,也会以“事不过三”的原则在第三次起诉时判决离婚。但是,离婚案件中无论是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还是经三次起诉而离婚的案件相对方,难免有一些当事人想不通,觉得人生没有了家庭的维系,生活已经没有太大意义,他们就将造成离婚的结果归因于判决其离婚的法官。


 

结婚和离婚是最不需要理由的行为,结婚需双方意思一致,但离婚通常难以意思一致。民事案件的目的本是解决纠纷,有纠纷产生要么有侵权违法行为,或法定侵权事由,要么违反了约定;但是离婚案件到底违反了什么?且看婚姻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上述列举的(一)---(三)可以说是有违道德或法,但没有上述法定情形的起诉离婚,到底违反了什么?婚姻并不是契约,如果是契约那么可以约定解除的条件。


结婚是一个需要经过相关机关的类似行政许可行为,为什么离婚却是一个需要法院去判决准许或不准许的诉请?这逻辑似乎有点哪一理解,我的理解只能是这仅仅是法律规定而已,但是在最底层的人民心理,并不会这么认为,他们也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古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而今的法官却要去管太多的家务事。一个很简单比方,夫妻打架,一方报警,警察到后一般也就是劝劝吓唬一下走人,治安处罚的情形极少极少,所以有人很少会觉得警察管了家务事,但是到了法院,法官对于殴打的暴力行为,是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就会认为这家务事并不需要你法院来管。这就是法律规定与普通民众心理理解之间的矛盾处。


 

个人认为,既然结婚是一个类似行政许可的行为,那么离婚也应当由相关机关管,如果结婚的同时设立一些婚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承诺,如有违反,经一方申请即可离婚;例如上述32条中的1-3项是可以作为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者经一方申请即可解除;对于仅仅是一方不想再维持婚姻的申请离婚,也可以根据分居两年以及申请时限或次数来衡量是否准许离婚。如果于此,离婚案件根本不用作为一种民事案件去审理;如果于此,婚姻中最基本的该为该不为行为在结婚的那一刻已经深入人心,违反规定经一方申请离婚是必然的观念也会深入人心,也无需普通民众去理解所谓的深晦法律。


上述仅个人的想法,多有不成熟之处,也没有经太多思考,从结果论上来看,离婚案件不归法院管确实有很多利也能省很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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