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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裁定还是判决?“深圳中院判决宝能增持万科无效”这个标题太忽悠

2017-02-07 陈桂平律师 法律博客

所谓新闻,本身应该力争追求真实,尤其涉及法律层面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更应该遵守底线,然而,部分媒体如果为了吸引眼球,通过标题党来吸引民众的眼光,其负面影响远远大于误导本身。



文 | 陈桂平律师

来源 | 陈桂平律师的法律博客


2017年2月6日,部分影响较大的媒体以“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等题目来吸引民众,但是这种做法如同法盲一般,新闻报道也离不开一定的法律底线以及普法功能,如果仅是为了“新闻”而不顾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法律人士来说,只能说有点看不惯。


一、误导的新闻内容节选


上述提及的新闻报道内容主要是“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上述深圳中院的二审情况实际在去年9月20日已经做出判决,并于当年11月在网上公示,但并未被大众获悉了解。


2016年7月初,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万科工会认为姚振华通过这些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宝能方面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无效民事行为。罗湖区法院作出万科工会胜诉判决后,钜盛华、西部利得因不服裁定曾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看到上述新闻,笔者注意到两个地方:一是“(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二是“移送管辖”。


显然,上述新闻报道的题目是指案件的实体判决,而内容确实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可以说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二、管辖与判决


管辖权问题,实际上是指案件应该由哪个级别法院审理,或者应该由哪个区法院审理,或者说应该不应该由法院审理,其是指案件程序上的问题,而不是指实体上的问题。而判决是指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获得支持。上述新闻报道的问题最大的是将一个程序上的裁定直接标注为实体上的判决,这种报道很容易脱离法律规定,从而误导民众,甚至引发资本市场的部分动荡。


实际上,管辖权的归属以及一方提出异议,是普遍的程序上的权利主张,一般是案件一方认为受理案件法院无权管辖案件,由此向该法院提出异议,一旦异议被驳回,还有权就此提出上诉,上诉归属上一级法院审理,但是不涉及案件本身的权利义务问题,也就是实体问题,简单点就是新闻中提及的“是否民事行为无效”。


三、还原真相


根据同行提供的上述案件管辖的文书可见如下,其司法文号为:(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从文号明显看出是程序上管辖权的裁定,不是实体的裁定,何况如此影响巨大的案件,不可能以裁定书的形式出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上裁定书仅用于: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可见,民事裁定书是不涉及实体审理内容的,又如何可能裁定某个民事行为的权利义务无效。


四、感言


所谓“以讹传讹”很可怕,而最令人担忧的是媒体开的头,如此以往,将损害新闻的价值以及引发一系列不可预想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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