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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失职行为“入刑”的建议不切实际

2017-03-04 郑智银 法律博客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入刑”还不如”“稻草人”,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文 | 郑智银

来源 | 郑智银的法律博客


据澎湃新闻网报道,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并联名曾蓉、刘建军等13位全国政协委员,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的建议》,呼吁追究失职监护人的责任。 该提案称,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死亡儿童达到10万,平均每天死亡270余名。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各种严重案例比比皆是,让人触目惊心。提案人认为,西方一些国家对于这块的要求,法律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因此,我国对父母严重失职的法律制裁也不能空白。


这应该是今年两会首个政协委员联名提案。笔者对该提案调查所得出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不作评论,但从客观上来讲,所有造成儿童伤害和死亡的意外事故,都与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有直接关联。可问题是,这种过失(疏忽)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罚是否合适?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从正义角度看是为了惩罚犯罪,从功利角度是为了预防犯罪。从正义角度看,失职父母本身就是受害人,那么处以刑罚实质上是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而从功利角度看,这种预防犯罪的手段意义不大,如果草率立法,甚至根本无法执行,不具有可操作性。


立法应当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提案虽然说的没错,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对于这块的要求是相当严苛;但在中国,这种事讨论起来却没有多大意义。孩子受到意外伤害,从常理上说属于防不胜防一类。城市双职工家庭养一个孩子都费了很大劲,不可能一个人不上班专门照顾孩子。对于贫困地区的家庭父母,对孩子照顾不周则更为普遍。数以亿计的农民为了生计进入城市务工,留守儿童若是出事了,当然也是属于父母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可他们父母辛辛苦苦工作,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自己的孩子生活过得好些。生活条件和经济压力摆在那儿。若说该提案提得好,孩子就只有等着受苦的份。显然不切实际。而且,随着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开放,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会越来越多,痛失幼子,作为父母的那种撕心裂肺、肝胆俱裂,已经无法用语言去形容,此时再将他们抓去坐牢,嗷嗷待哺的孩子谁来管?失去一个孩子,一个家已经破了,刑罚再对父母追责,无异于是想让这个家更破。这既不符合传统道德,也不符合现代文明法治。



提案虽然还提出建立监护替代制度,但按照提案中“儿童监护疏忽罪”入罪条件和适用刑罚,中国每年近1000万的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将不知有多少父母会被追责?如果若干年内中国普通家庭经济还是现在这样,估计“儿童监护疏忽罪”就没多大震慑力,中国政府对监护替代制度财政兜底,应该是即没有这种能力,更没有这种准备。


李铀委员称,对于因监护人疏忽,以犯罪过失中的“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被监护人轻伤或心理障碍,或是被他人性侵、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按此罪定罪处罚。其实,类似的案例,都与监护人疏忽大意有关。判断疏忽大意的过失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疏忽失职”对谁入刑?还有对于离婚家庭、收养家庭、父母均在外务工临时委托的监护人等等,实际上很难操作;另外,公安取证,检察院立案都很难搞,不具备实际操作的“入刑”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入刑”还不如”“稻草人”,只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笔者也认为,像提案中称,一名不满4岁的男童在洗浴中心溺水身亡,其母亲一直在旁边看手机这种事,是应该考虑要不要追究监护人刑责的问题。但大可不必弄一个“儿童监护疏忽罪”来,我国刑法第260条有虐待罪规定,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可以把“忽略儿童”列入本条款作为虐待罪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也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马大哈”父母,更多的应该列入治安管理处罚调整范畴。


与其建议刑法第四章增设什么“儿童监护疏忽罪”,不如建议政府掏钱,让所有家庭的孩子都能上幼儿园。同样目的是想让孩子少受到意外伤害,后者的效果可能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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