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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我杀了我的父亲”,从典型案例看家暴这件事!

2017-04-24 张正昕 法律博客

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这句话在家庭暴力的语境下贴切到了几乎反讽的程度,而当以暴制暴成了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法律的力量却被消解到如此苍白。



文 | 张正昕

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中心微信公众号


家暴何时了?——从一桩弑父案说起



“我杀了我的父亲”


云南男孩王建彬用一根绳子杀死了他自己的父亲.


在这个家庭里,父亲王正喜酗酒后的日常性家暴是常年挥之不去的阴影。王建彬的母亲李红梅在和王正喜结婚的22年之内,长期忍受着丈夫不定期的酗酒以及随之而来的暴力,她尝试求助,想要逃离,最后绝望,只剩求生的本能向远在昆明的大儿子打来最后的一通求救电话。


小学六年级便即辍学的王建彬在原生家庭阴影下生的沉默寡言,学识的欠缺使他找不到合理的解决路径,在对母亲、弟弟的强烈关切和多年积怨之下,可怕的愤怒爆发了。


“当时就是种种担心,以后万一我走了,他又继续打骂我的妈妈还有弟弟,万一哪天被打死了怎么办?当时这些想法一下子全部出来,越想越气愤,越想越冲动。”王建彬对着央视的新闻镜头如是说。


困扰这个家庭多年的噩梦以惨烈的方式戛然而止,沉默的王建彬正在法庭上等待属于他的判决。



已经记不清这是第几起悲剧了,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这句话在家庭暴力的语境下贴切到了几乎反讽的程度,而当以暴制暴成了最有效的解决方式,法律的力量却被消解到如此苍白。


弑父大逆,该当何罪?


当弑父案被暴露在聚光灯下,人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在一个问题上:王建彬该当何罪?


这像极了前些日子甚嚣一时的山东辱母案,又一个道德困境摆在我们面前:为救母而弑父者该当何罪?


在法庭上,王建彬的辩护律师拟效仿于欢案的辩护思路,援引《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权做辩护,但笔者以为能够如此认定的希望不大。


与于欢案不同,王建彬案显然不具备前者具有的紧迫性要件,不说防卫程度是否过当,首先无疑是防卫不适时的。



但正当防卫的难以适用也未必意味着王建彬无可抗辩,对于刑法来讲,当事人的罪责轻重,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动机可罚性有着重要的关系。同样得益于前段时间对于于欢案百家争鸣的激烈探讨,让我们看到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在刑法适用领域中的夺目光彩,也让我们看到期待可能性原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巨大的可延展性。


救母未必弑父,我们应当怎么办?


王建彬囿于知识壁垒的局限,做出了他可能认为唯一的悲剧抉择,但若当他在走投无路之际再多对法律有一份信心,或许救济之法就在身侧也未可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防止远水止不了近渴,为保护受害人面临现实紧迫危险时的人身安全,其第二十三条还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从实然走向应然

《反家暴法》真的有效吗?


从《反家暴法》2016年3月颁布至今,家庭暴力酿就的悲剧仍然屡见不鲜,关于《反家暴法》“力度太弱“”治标不治本“等批评也从未断绝,那么从应然的适法层面,《反家暴法》到底是否有效呢?


管见以为,《反家暴法》的立法宗旨,力在为尚能维系的婚姻起到缓冲调和的作用,为一时口角而生的激愤做好刹车器的角色。婚姻本就是自由意志的行为,无论是让《反家暴法》越俎代庖的行使刑法的职能,还是对施暴方长期的拘留监管,未免都是公权力对私人自治生活的过度越轨。



真正使得家暴悲剧仍屡屡发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受害方往往对于家庭的过度留恋和难以决断。法律的态度其实一直都很清楚:离婚的自由在你手里,只要你不离婚,就默认你还想继续过下去,那当然是劝和不劝分,《反家暴法》在保障受害人权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也自然要为家庭再度弥合创造新的可能性。


但对于任何在家暴中受到伤害的人们,除了报以深切的同情,我们更要说:无论是所谓多年夫妻的感情,还是为了孩子难舍难离的羁绊,在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都是空谈。尤其是被多年家暴阴影所笼罩的弱势群体,更要明白:先有自我,才有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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