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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帮朋友购买毒品,省下100元,捕不捕?

2017-05-24 晏贵宾 法律博客
小芸在公安机关辩称100元钱是替朋友省的,只是她还没来得及给朋友说,也没来得及还给她100元。



文 | 晏贵宾

来源 | 晏贵宾的法律博客


“我是给她省了100元钱。”


“那你为什么不给她把500元都省下,岂不是对她更好?”


“......”


“就说你给她省钱了100元钱,为什么不退给她?”


“我打算事情完了再给她。”


“你也没告诉她你为她省了100元钱?”


“我还没来得及给她说。”


“可是你随后又把其中50元钱支付到网络游戏中了。”


“......”


这是我在对一起贩毒案件审查逮捕时候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是个女孩,叫小芸,她自己也吸食毒品,一天她朋友给她在微信转发人民币500元,让她帮助购买毒品,她给卖家微信转发400元,卖家送来2小包冰毒,小芸就把毒品交给朋友。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2小包冰毒。


 

公安机关对小芸提请批准逮捕后,我对案件认真进行审查,发现在公安机关小芸辩称100元钱是替朋友省的,只是她还没来得及给朋友说,也没来得及还给她100元。


由于毒品对社会、家庭、身心都有很大的危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本案中如果小芸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除了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且有贩卖的表现,而且要求小芸必须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却仍然进行贩卖。但该案中小芸辩称其仅仅是代朋友购买,自己没有贩卖的故意,那么该案的重点也就落在于小芸对这100元差价的认识问题上了。


我到看守所对小芸进行了提审,本文开头就是我和她之间的问答,她显得慌乱而不知所措,支支吾吾答不上来,再就是不断重复这100元钱就是为朋友省的。

案情非常清楚,小芸确实收了500元,但用400元购买冰毒,剩下100元钱,转而就用来支付到网络游戏中了,只是她对这100元钱不承认是从中赚取的,坚持说是为朋友省下的。

 

捕还是不捕,这是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纪要》中规定,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小芸做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明知是毒品冰毒,还进行了贩卖,而且从中获利100元,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贩卖冰毒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频发,一直以来是打击的重点,综合考虑各种原因,遂对小芸作出了批捕的决定,并列出了补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相关问题,经过补查,最终小芸以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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