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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宝强能证明马蓉出轨,且出轨对象是自己身边的经纪人宋喆,法院显然应该判决离婚,尤其是宋喆现在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如果宋喆的经济问题再与马蓉有关联,那就不单是在出轨问题上联手伤害了宝强。
文 | 杨文战
来源 | 杨文战的法律博客
马蓉为第二次开庭改口的原因是真心还是策略,我就不分析了,只谈谈这次改口是否会影响法院对离婚案的判决结果。从律师的角度来看,离婚案件比一般案件的审理结果更加不好预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儿,两口子之间的恩恩怨怨,很多情况下外人实在无法判断。即便是有证据证明一方有出轨行为的案子,也照样有法院不判决离婚的。
有一对二婚老夫妻离婚案,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去应诉第一次开庭同意离婚,但提了一堆分割财产的要求,法官说要分财产你组织好证据,下次开庭带好证据来。女方自己弄不好就去请律师了,根据女方对财产的分割要求,律师开始了分析、调查、取证工作,一通儿调查之后跟女方分析的结论是:女方要求的补偿数额很难得到满足,因为她想分的有些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些财产女方之前估值过高。
女方说分不到足够财产,我就不想离婚了,能反悔吗?律师告诉她:你如果说因为分不到足够财产不想离婚,基本上会败诉。但如果换个说法,应该没问题。第二次开庭,女方在法庭上改口说不同意离婚,说上次开庭同意离婚是有些伤心太激动,回去仔细想了想,觉得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法官也很痛快,当庭就判决驳回男方离婚的诉求。
很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呢?简单说是一句话“感情确已破裂”,但什么叫感情破裂?不少原告在法庭上赌咒发誓地说“我们感情已经破裂啦”法院照样不信。“感情破裂”说起来简单,但到法庭上必须有符合一些特定情形的证据。
关于判决离婚的认定标准,《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从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纠纷来看,主要争议点是出轨,有人说这不是符合“重婚或有配 同居属于出轨的一种形式,而出轨不必然构成同居。只有婚内与其他异性固定生活在一起的,才构成法律上的“同居”,而一般的“偷腥”并不能认定为同居。有些一方出轨的案件,出轨方如果在法庭上表示认错、悔改,法院通常会基于“给机会”的想法,不判决离婚。
那还是那句话清官难断家务事儿,打离婚官司,两口子之间发生什么逆转都是有可能的。前一次开庭还不肯放弃的,转脸就同意离婚的有。刚刚都打得昏天黑地的,一会功夫抱在一起哭着回家也有。
只有宝强离婚的态度仍十分坚决,才能谈下一步的条件。
王宝强的本次起诉是以马蓉出轨作为基础理由的,如果法庭上不能展示足够的证据,起诉的基础就不存在。有人说马蓉出轨世人皆知,还有什么疑问吗?但法庭上看的是证据,审查证据也有一系列的要求,从证据形式、到证据来源、到证据合法性等等。
法庭以外老百姓认可的证据,不一定都会被法院认可,法律有法律的规则。就如同当年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由于警方的失误导致几项重要证据没被认定,最终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判决辛普森无罪。
法律从来都不是简单的,请大家注意《婚姻法》32条的这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种条款就是用来对付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的。
就如果出轨时间跨度特别长呢?跨度长达数年的出轨,和刚刚发生几次的出轨显然不能同等对待,可以原谅、给机会的出轨往往指后者,前者的情况被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应该是相当大的。
出轨对象也对此有影响,出轨的对象是毫不相干的人给机会的可能性会大一些,出轨的对象是与配偶有特殊关系的人,比如亲友、经纪人,这种被身边人联手欺骗的感觉,显然更难让人原谅。
本期编辑 | 王翊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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