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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请律师不是做买卖!不是花钱就能解决所有问题

2017-10-27 袁志 法律博客

律师只是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在既有事实和法律框架下为你争取利益,不可能超越事实、超越法律。


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志言说法微信公众号)


近日,和一个朋友介绍的委托人见面。那人一见面噼里啪啦把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说了一通,说人现在已经被逮捕了,现在就是想取保,能不能?什么时间内做到?多少钱?直接说。


我一听,心理直犯嘀咕,鬼才知道你说的案件情况是真的,公、检、法又不是我家开的,这年头,要不是家里困难,谁愿意出来做律师。但笑着对他说:“真对不起,我只是一名律师,不是做买卖的。如果你真的需要和想请律师,对你所提的问题,可以正式委托我之后,我了解案件情况后,回答你。”他眼睛一翻:“你这样说见多了,我是个生意人,花钱就是要办事,大家耿直点,你说要多少钱,办得到不就办得到,办不到就不说其他的。”我听后只有苦笑回答:“确实我没法给你说我办得到,这生意我真的做不了,你另请高明吧。”



“委托了你,你能够做什么”

对“委托了你,你能够做什么”的问题在我执业生涯里经常遇到,也能够理解当事人委托律师花了钱,都会想有一个好结果,也关心律师到底能够做什么,能够有多大的帮助。但像这种我给你多少钱,你给我办什么事,办得到就给钱,办不到就免谈,直接把请律师纯粹当做买卖的并不多见。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我的态度是免谈,真的是把律师当做什么了,一副有钱能够使鬼推磨的嘴脸。


虽然形式上,当事人和律师之间是一种交换,当事人付钱,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这不是一种以物易物的交易,当事人购买的是律师的时间、知识和经验,不是案件办理的直接结果。律师既左右不了案件的结果,也不是花钱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律师只是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是作为专业人士而存在,不是掮客和勾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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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案件办理的直接结果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有关,但最终受制于案件事实本身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全受律师左右。请律师如同生病后去看医生,如已经百病缠身或病入膏肓,纵是大罗神仙也做不到妙手回春。律师只是维护你的合法权利,在既有事实和法律框架下为你争取利益,不可能超越事实、超越法律,做不到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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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案件的直接结果与律师费之间,值不值当,没有客观标准,带有个体色彩,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民商事案件一般总还有具体的、直观的金钱数量标准,但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不仅很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是重视生命和自由,而有的人却爱钱如命,舍不得律师费;有的人认为少一年是一年,自由最为重要,而有的人则认为坐牢当挣钱,宁愿坐牢也不愿花钱;有的人重视感情和亲情,明知无用,也要请好的律师,而有的会直接放弃,即便请律师也是做做样子,略表心意。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如果直接用钱买结果,多少才会是合适,没有标准,更何况很多时候不是花钱就能达成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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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其实是对律师作用和价值错误的认识,是不尊重律师的典型表现。唯结果论的当事人,是把律师当成了掮客、勾兑者,不是看重律师的专业能力,而只关心律师是否有关系,是否能够帮助其勾兑。对待律师是一种我花钱,你就该给我办事的心态,即使律师作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只要结果稍微不如意,立马翻脸不认人,横加指责。典型的有求之时,奉若上宾,好话说尽,无用之时,背信弃义。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对于这种把请律师纯粹当做生意来做的当事人,我的态度是敬而远之,不为五斗米而折腰,坚决说不,做律师的目的是为了挣钱,但不能为了挣钱失去律师起码的尊严。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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