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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客】法科学习有实践,为什么要以“钉子”为鉴?

2017-10-31 苏北风 法律博客

学习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最好要有一定的社会实践。在社会上从没遇到过什么事的人,其实很难真正把法学学好。过度推崇纯粹的全日制法学专业文凭,突出所谓系统化的闭门学理论,未必是培养法学人才的最佳途径。


文 | 苏北风

来源 | 苏北风的法律博客


1938年,毛泽东到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作报告时,曾给学员于江题词:“碰了钉子时,就向钉子学习,问题就解决了”。怎样理解毛泽东关于“碰到钉子就向钉子学习”,通常认为是指一种学习态度,即倡导学习要有像“钉子”一样“挤”和“钻”的精神。其实,毛泽东有关“钉子”题词,应当还有深意。即学习不仅要有“钉子”“挤”和“钻”精神,更要把“钉子”当成学习的一把“钥匙”,把“钉子”当成一面镜子,下功夫弄懂“钉子”,知其所以然,只有这样方能真正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学习法学,特别需要向“钉子”学习。所谓“钉子”,就是面临的问题与困惑,学习法学本质上就是以“钉子”为镜的解惑过程。“钉子”就是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它是让人百思不解,缩手无策的麻烦。认识“钉子”,是研究解决“钉子”问题的前提,一个在社会上没有碰到什么“钉子”,基本处于家庭和校园呵护下在校学生,对社会问题的困惑必然是有限的。没有碰到什么“钉子”,必然缺乏困惑,从本源上就缺乏深入学习和研究法学理论的实现需求。法学学习如果不针对“钉子”,没有现实的困惑,就如同不带着问题学习,失去了学习方向和“钥匙”,最后难免会陷入鹦鹉学舌、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境地。


中国有句老话:英雄不问出处。毛泽东在1957年曾回忆说:“一些吃过洋面包的人不信任,认为山沟子里出不了马克思主义。1932年(秋)开始,我没有工作,就从漳州以及其他地方搜集来的书籍中,把有关马恩列斯的书通通找了出来,不全不够的就向一些同志借。我就埋头读马列著作,差不多整天看,读了这本,又看那本,有时还交替着看,扎扎实实下功夫,硬是读了两年书。”“后来写成的《矛盾论》、《实践论》,就是在这两年读马列著作中形成的”。毛泽东的“两论”,其对中国革命的指导作用在社会实践中反复被检验,它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之所以那么高,除个人因素外,重要的在于他对中国社会基本矛盾的深入认识,而形成这些认识,重要的来自于他在社会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钉子”以及他对“钉子”所抱的态度,坚持向“钉子”学习,就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这些学习可能暂时不够系统,但是只要坚持学习与实践,终将实现理论上系统化,并且是“接地气”的系统化。历史已经证明,毛泽东倡导向“钉子”学习,以“钉子”为镜,把“钉子”当作解惑的钥匙学习态度和方法,远胜过那些纯理论的号称百分之百布尔什维克的人们。


法学研究对象是社会治理,如果脱离社会实践,缺乏对“钉子”感悟,大学的法学教育很难培养真正的法律人才。法科学生最好要具有一定社会经历,退而求其次也应当在有其他学科背景。司法职业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社会实践基础,并非越年青越好。司法实践不等同于社会实践,法律调整的是社会关系,某项法律职业的实践也不等同于司法实践。在强调专业化的同时,打通司法职业之间以及与社会其他职业之间的“泥巴墙”至关重要。司法者的能力与水平是与碰到的“钉子”成正比的,多种职业必会遇到多种“钉子”。只要秉持向“钉子”学习的精神,一定意义上说,司法人的经历可能大于他的学历。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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