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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自行车租赁公司倒闭,用户的押金能要回来吗?

2017-11-03 于伏海 法律博客

如果租赁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用户可以将租赁公司及其股东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租赁公司及其股东对退还押金承担连带责任。


文 | 于伏海

来源 | 于伏海的法律博客


去年春夏,北京市各个区的政府在自己辖区内开始投放付费使用的公共自行车,市民使用时需要支付一定的押金。此后,特别是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北京市各个地方的马路两边和大街小巷突然出现巨量自行车,五颜六色的,媒体上称呼这些自行车为共享单车。


其实,从法律上讲,使用这些自行车的人(下称用户)跟自行车的所有人是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我在以下的文字中将会称呼这些自行车的所有人为租赁公司。


因为参与投放自行车的公司越来越多,而自行车的需求却不会有太大增加,这就导致自行车数量激增,甚至已经给市政管理和民众出行带来诸多不便。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租赁共公司陆续倒闭,有的公司人去楼空,出现用户无法退还押金的情况。我认为,这些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该不会只是想骗点押金就溜之大吉,毕竟自行车的生产成本至少也得五六百元甚至一两千元,当然,如果投放1000俩自行车,有一万个用户注册,每个用户支付300元押金,那租赁公司也是可以有一点利润的,如果支付押金的用户更多的话,比如十几万万甚至几十万人,那利润也是很客观的,因此,也不排除某些租赁公司通过投放自行车来骗押金的可能。


第一

如果租赁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那租赁公司和用户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租赁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1、申报债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用户应当在法院确定的时间之内申报自己的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3、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如果租赁公司符合破产的规定,那法院应当宣告公司破产。自破产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法院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租赁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租赁公司称为破产人,租赁公司的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用户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4、经过破产清算,破产人的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职工工资等优先清偿的债务后,还有剩余,那用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还是有可能要回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押金。


5、如果经过清算,破产人的破产财产除支付破产费用等优先清偿的债务后,没有剩余财产了,那用户的押金就要不回来了。


6、经过清算,如果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如果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那用户的押金也是要不回来了。



第二

如果租赁公司并未达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只是不想退还用户的押金,想将用户的押金占为己有,租赁公司的这种行为就是违约,用户可以要求租赁公司退还押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公司不予退还,用户可以去租赁公司所在地或者押金支付地的法院起诉租赁公司。


第三

如果租赁公司及其负责人员只是想通过收取押金骗钱,根本就不想退还押金,甚至投放的自行车都是劣质产品,那租赁公司就涉嫌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用户可以报警,此时,用户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要回押金。


第四

如果租赁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用户可以将租赁公司及其股东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租赁公司及其股东对退还押金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公司没钱了,只要公司的股东个人还有存款或者其他财产,用户也是可以要回押金的。


律师提示

本文开头,我提到了北京市各区政府投放公共自行车的情况,我建议市民应当优先使用这些自行车,我之所以这样建议,并不是歧视民营企业,而是因为普通市民很难判断哪些民营企业是诚实守信的,哪些不是,毕竟个别民营企业确实坏了一锅粥,给所有民营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普通市民没有支持民营企业的法律义务,他们更需要维护好自身的权益,而使用政府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相对来说会降低甚至避免被坑被骗的风险。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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