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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侮辱国歌罪”,你需要知道这些!

2017-11-06 张智然 法律博客

“侮辱国歌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文 | 张智然

来源 | 张智然的法律博客


侮辱国歌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行为。


现将该罪的犯罪构成剖析如下: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歌的管理秩序,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 《义勇军进行曲》。”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国歌法》还就应当奏唱和不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时的姿势和举止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国家对国歌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而依法进行的,任何人和组织所从事的侮辱国歌的行为,均系妨害国家对国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侮辱外国的国歌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共场合以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上述行为,所谓篡改,是指将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肆意修改,从而改变了国歌的原貌;歪曲、贬损,是指采取极其不严肃的方式奏唱国歌,以达到其侮辱国歌的目的;至于其他方式,是指上述方式以外的行为,如在私人丧事等不应该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国歌等行为,具体是哪些行为,将来“两高”应该会颁布司法解释加以规范。


第二、上述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共场合。所谓公共场合,通常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例如学校、电影院、商场、广场、火车站等场所。


第三、侮辱行为必须带有公然性,即明目张胆地在众人在场或能使多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侮辱。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不具有公然性,如在深夜行为人在某一公共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歌的行为,但当时根本就无人知晓,这种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第四、侮辱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至于什么样的行为是情节严重,笔者认为,应该从行为人的侮辱动机、手段、场合、次数等方面加以考量。目前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尚无明确规定,我想日后应该有司法解释出台对此加以规范。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在公共场合实施侮辱国歌行为的性质、后果,并希望通过其行为达到使国歌当众受辱、损害国家尊严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不是故意篡改国歌的歌词和曲谱,而是忘了歌词或非故意唱错了歌词,或者唱走了调,这样的行为则不应该追责。



四、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完善该条规定,《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从而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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