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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法学院奖学金评选惊现“目的解释”,挡得住要说法的“秋菊”吗?

2017-11-13 渡灋 法律博客

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应当去“讨说法”。尽管最后的结果可能不会是理想的,但这一个过程是无比珍贵的。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什么可耻之事;也不是什么多事儿的表征。


文 | 渡灋

来源 | 渡灋的法律博客


现在的社会中拜金之气不可谓不重,不过,这也并不值得有什么指责之处。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金钱等利益是君子行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才是“不法获得”或者“犯罪所得”。


此文与挣钱无关,与犯罪无关,只是吐槽生活之中奇葩事,供各位看官赏评。事情是这样的:


奖学金“难题”

天津某高校(不是黑天津只怪它是事发地)在一次常规的奖学金评选活动中,出现了一个“难题”:学院只有一等奖学金名额24人,通过对毕业论文及论文发表情况考核打分之后,出现了一个巧合三位同学(甲、乙、丙)分数相同并列第23名,不出意外的是,负责老师“商议”后决定将丙同学降低到二档奖学金。(一二等奖学金相差2000元)。然后丙同学肯定不服气,凭什么分数相同要却是自己是二等,便找老师“要个说法”(他不是秋菊,但结果上看,和秋菊无二)。找到A老师,老师说了一通,然后说B老师负责;后找B老师,此老师不亏法学高才生,博士一枚,直接祭出杀手锏:目的解释。该B老师认为奖学金评选是为了奖励努力的人、上进的人云云,还说丙同学之所以拿二等是因为他不如前两个同学努力,“人家都发了文章”。丙同学表示无语,大大的白眼一翻。找C老师,该老师级别较高,说,明天学院商议后再说,来我办公室。


当然,各位不用想,也知道会是什么结果,ABC三人形成了一个“学院意见”,“事情已经是这样的,你就接受吧”,这是C老师笑眯眯的表态,而且还举出,在同年的另一次高额奖学金评选中也出现发文章不见刊的,就是不如发文章见刊的。事情到此结束,“说法没拿到”,惹了一身骚。


感触

说一句不太体面也似乎不太恰当的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都说学校是个小社会,你不信是不行的。学校的层层结构,学校里的各样的人,都是社会的整体缩影。


本来奖学金评定是一个常年累月都在实施的事情,竟然在分数相同时出现这样的窘境,不得不说,打分老师真的是没有徇私。应当说在这所高校里,他们的奖学金评定标准是不完善的,至少这不是一个法学院在评价或评选某种东西时应有的状况,此为其一。


事件中或许老师真的是不知道事情如何处理,才会有一种面征上的推诿。但是B老师在面对学生处理这一事情上是严重失误甚至是不当的。说的再严重一点,他不适合当老师或者不适合处理学生失误,或许只能讲授点法律的条条框框罢了。首先,没有第一时间考虑到被获二等奖同学的心理;其次,不是鼓励该同学,而是说该生不够努力,所以没有获得。他没有直接证据知悉对方是否足够努力,完全凭借是一种主观猜想,这便是他所谓“目的解释”。如果张明楷老师知道有人如此目的解释不知作何感想。先不说目的解释存在不存在,即便你要目的解释,那所追求的目的应该有一个落脚点吧,这个落脚是没有的,你压根没有一个评选指标,也没有可目的的“条文”,所谓的目的只是你“我并没有徇私”的明目张胆的对学生的欺压。最后,该老师对学生态度较差,其所谓的目的解释被学生“难以明白”,自己又无法解释同,只好色厉声高了。但是,声音大并不是代表有理啊。


C老师呢企图做一个好人,也仅限于企图而已。


还需提及一点,三个老师代表的学院的意见,我想问一下,别的老师知道这事情呢?你究竟是怎么代表的?尽管你职位高,也不能空口说白话吧?在一个法学院里,一些搞法律的人,在玩文字游戏。玩到最后却是牺牲学生的利益而不给自己找麻烦。或许,学校可以积极向学校说明情况,在万般无奈又没有其他方法时再考虑减少一个人岂不是更好?但,谁又会这么不懂事。



三个学生的得分是相同的,他们的分数是基于论文发表情况和毕业论文书写情况。换句话说,论文发表情况已经体现在了分数里,二次评价这不是违法了基本的法理“一事不再理”吗?更何况,一个小小的硕士,真心的感觉发表的文章高明不到哪里(当然某些学生的水平还是很高,但甲乙明显不在此列)。从另一个角度看,在丙同学不发表论文的情况下(事实上按照该校要求,他已经有录稿通知,只是未见刊),发表论文尚未计入评定成绩时总成绩便与前两个同学相同,不能够反映她的毕业论文质量更高吗?这难道不值得奖赏?这难道是不努力?


诚然,最后丙同学服从了“学院的决定”,事实上就是该三老师的合意,但具体有无合意难以核实,这出现了一个“有组织的不负责”。学生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竟然没有一个公正的质疑程序,这不得不令人感觉深深的无奈。


不妨恶意揣测B老师的决意,或者不是他的决意而是三人的决意,甲乙是有实力的人的人,也无未必。


后评

在我看来,丙同学只是要一个说法,也并不是在乎那2000元钱,如果刚开始接电话的老师能够细心细致的讲明白事情的原因,好好的宽慰,也便不会出现后续的狗血剧情。所以,如果你是老师,请善待、理解学生,他们较你而言是弱者,但不是下位者;他们尊重你,并不是服从你。


当然,我觉得丙同学的做法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有的。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时,应当去“讨说法”。尽管最后的结果可能不会是理想的,但这一个过程是无比珍贵的。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什么可耻之事;也不是什么多事儿的表征。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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