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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大数据想取代人工判案系统?法律人将如何突围?

2017-12-07 废话君 法律博客

大数据法律是大数据技术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它以法治思维为灵魂,以法律体系为主干,以法律实践为基础,从大数据技术和法律实践中获得新的元素和发展动力。


正文:3197字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文 | 废话君

来源 | 律事通微信公众号


法律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这意味着:中国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在杭州揭开了新的篇章。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探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了”。重庆法院系统运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探索在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打造“类型化案件智能审判平台”,试点4个月来,共受理信用卡纠纷案件4589件,案件平均立案时间缩短到10分钟以内,平均审理时间缩短27.26天。据了解,目前正在试点的“类型化案件智能审判平台”已具备批量网上立案、智能审理裁判、深度运用数据、规范监督管理等四大功能。在平台的前期建设中,还邀请到一线法官和当事人深度参与研发过程,听取并采纳了相关意见。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信用卡专办团队成员吕荣荣表示,“智审平台”的运用节约了时间,提升了效率,已成为一线法官不可替代的好帮手。


目前,重庆法院正将“类案智审平台”应用推广到工伤认定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更多领域。



关于大数据判案的利弊分析


大数据法律是大数据技术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它以法治思维为灵魂,以法律体系为主干,以法律实践为基础,从大数据技术和法律实践中获得新的元素和发展动力。催生了立法新形态,深化和拓展了法学研究,为法律运用提供了便利,也促进了法律服务的转型升级。


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法律与互联网的结合仍是一项新生的事物,它不仅存在大数据本身即有的问题,更因结合对象是法律而需慎重对待之。


一是大数据超出了常规环境下

收集、管理和处理数据的能力


众所周知,大数据别名又叫做“巨量资料”,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在于对于海量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相比起现有的其他技术而言,大数据的“廉价、迅速、优化”这三方面的综合成本是最优的,然而法律与互联网的新新结合却使得数据的收集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信息的管理毫无经验的同时还涉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处理数据的能力仍然差强人意,因为法律案件相对于经济、物理等绝对客观的领域显得更为主观化和变通性,且大数据区别于当代我国职权主义模式下的法官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下的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允许法官自由判断、选择、舍去,而不法律形式上的约束,以利于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法官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内心信念自由裁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因为,证明力只能由法官根据长期裁判活动中形成的经验,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而无法由一条一般性的规则事先规定。即大数据在这一块缺少对案件的人文关怀和灵活变通,多了几分机械。


二是大数据不具有恒定性


今天和明天的大数据并不具有一致性,它以多元形式,自许多来源搜集而来的庞大数据组,往往具有实时性。也许很多人会认为实时性是件好事,因为它昭示着时刻在与时俱进的法律理念和信息。


但是事实上,实时性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有一定弊端的。虽说中国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亦或是其他法院的是件案件都可能成为影响判案的因素。然而实时性会弱化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件的影响力,因为它完全建立在信息的更迭之上;并且信息日新月异,很可能出现时隔不久,类似案件却得到相距甚远的判决的结果,这会让民众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产生质疑。


三是大数据也带来风险


可能是“凌乱而丑陋的”,但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它”。“大数据”在经济发展中的巨大意义并不代表其能取代一切对于社会问题的理性思考,科学发展的逻辑不能被湮没在海量数据中。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就曾提醒过:“就今日言,有很多人忙碌于资料之无益累积,以致对问题之说明与解决,丧失了其对特殊的经济意义的了解。”这确实是需要警惕的。这意味着在大数据时代下,学会筛选和辨别是对建立大数据资料库的人员的绝对要求,而这一技能确属很难做到尽善尽美。



实践中的改进切入口在哪里?


对于大数据判案,我们在发现不足的同时,更应做的事是寻找改进的空间和措施。而数据平台的建立、挖掘海量数据背后的司法机关经验、保护公民私权利等,都是值得尝试的途径。


1、以充分的数据准备构建服务平台


在数据准备上,应当立足公检法机关职能,经由数据挖掘、数据整合、数据分析等环节,实现专业数据准备。目前,公检法机关已经成功开发了信息化服务平台,但其主要应用于传统事务,相关数据的挖掘则相对滞后。基于传统思维和制度阻碍,公检法机关的数据准备大多时候尚处于封闭状态,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公众并不能从中获得丰富的数据。这样一种状态,在大数据法律思维观照中必须要打破,也即需要公检法机关的数据准备实现范围的延扩,以便于为包括法律人士、法学研究者在内的社会公众能获取和掌握。


形成于法律实践的法院裁判文书同样重要。在数据准备上,应当立足法院已做出的裁判文书,经由专门数据库建设和检索功能的开发,推进数据准备工作。


2、以精准的数据分析挖掘司法规律


大数据的研发与应用,一般需经5个阶段:数据准备、数据存储与管理、计算处理、数据分析和知识展现。数据准备是大数据应用的起点,是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的过程。法律大数据的数据准备具体是,创建各类法律数据库并共享,外接行政管理数据库,甚至涵盖互联网、物联网等,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数据抓取。这是一个较为圆满的数据准备状态,短期内不可能全部实现,需分阶段进行。


数据分析是指,或通过人工构建数学模型,或建立人工智能系统,分析数据,挖掘隐藏在数据背后的隐性知识。数据分析是大数据研发应用中的关键一环,是大数据施展预测功能的实现方式。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而实现预测的途径是通过挖掘不同变量间的相关关系,揭示数据背后的隐性知识。法律大数据的数据分析具体是,通过分析法律相关数据,挖掘隐藏在数据背后的司法规律。


必须以精准的数据分析挖掘司法规律,拒绝劣质数据。劣质数据与大数据的爆炸性增长密不可分,劣质数据的存在直接降低了数据质量,影响了数据的可用性,乃至诱发了错误的决策与判断。


3、以明确的数据禁区提升司法理性


在建立数据平台的同时,不可避免的是对公民隐私的数据信息的收集,这就很容易与侵犯隐私权挂钩,因为新生系统的背后,往往是不健全的保护措施和带有漏洞的维护手段。我们很难确保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受到滥用,公民甚至可能由信息的客体地位转变为受害者。


因此,建立明确的数据禁区,需要明确权力的边界。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拥有强大权力的组织机构,都应明确自身权力的边界,并以此为坐标把握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应当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置禁区,使公民的权利不致在大数据环境下被权力恶意侵犯,使司法机关在独立运行权力的过程中趋于理性。



结语

我们对新生的事物往往包容又期待,包容它的不足和缺陷,期待它的成效与创新,对于大数据法律的结合亦是如此。可喜的是,在全国各地,我们已经看到了它从蹒跚学步到稳步成长,也在实践中不断革新,在更多得司法领域得到了应用,不难预见的是,在不久的未来,它必将如星星之火,发展出燎原的趋势,我们作为法律人,在为此感慨的同时,也要理智地意识到这不是肩上担子的减轻,反而是新时代对法律人提升自我能力的更高要求。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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