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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中国法律文书需要解决哪些基本问题?(法律人必看)

2017-12-19 阿桂 法律博客

司法作为国家判断是非、定分止争、平衡利益之重器,理应获得至高无上的公信和权威。而法律文书作为当事人看得见、听得到的主要载体,承载着重要职能,承载着巨大使命。


正文:5445字 

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文 | 阿桂

来源 | 阿桂的法律博客


2017年9月24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论坛暨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学术年会”在昆明市海埂宾馆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130余名法院、检察院、公证处、高校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如何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进行法律文书的改革。


开幕式上,作为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受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委托宣读了中国法学会王其江副会长的书面致辞,云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云南省法学会会长乔汉荣,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李宁检察长,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王亚锋检察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昆明市明信公证处段伟主任和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宏俊分别致辞。


按照大会安排,我照例在闭幕式上作了总结发言,以下即为总结发言的内容。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理事、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律师:


大家中午好!


一年一度的法律文书学年会又要闭幕了,每当此时,对我来讲就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大家知道,每当开会,总有人早来早走,也有人晚来早走,但负责大会总结的人却必须坚持到会议闭幕。不过,担当这个角色也有一个好处,那就是所有的发言他都听到了,所有的论文他都看过了。这是一个工作要求,也是一个学习机会。


我就是这么一个幸福的角色。但是,今年我突然发现,还有人比我更合适担当这个角色,那就是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孙海龙院长。从昨天他的既定发言到今天他的自由发言,我感觉孙海龙院长既对法律文书研究作了一个精准的概括,也对本次学术年会作了一个全面的总结。你们看看他的桌签在哪里,就在他自己的对面。由此可见,他不应该是一个发言者的角色,他应该是一个总结人的角色。尤其让我感到惊讶的是,大家看一下他的桌签位置,本来他与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吴杰院长是相邻而坐。但是,他却坐到吴杰院长的对面去了。这是否意味着他的观点与吴杰院长的观点是相互对立的吗?刚才他们的发言,我好像已经感觉到了有那么一股甜蜜的对家味道。


从本次论坛的议程设计来看,昨天到今天,一共经过了“司法责任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的基本问题”、“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与法律文书改革”、“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文书改革”以及分组讨论等四个单元环节。可以说,每个单元都有亮点,每个环节都有热点。


现在,我的总结就从这四个单元环节开始切入。那么,本次年会到底讨论了哪些问题呢?


第一, 讨论了基本问题。

一是说理问题。正如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孙海龙院长在昨天的发言中强调的那样,现阶段法律文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四不够”——说理不够、公开不够、评价不够、责任追究不够。说理是法官的义务,必须遵循法律逻辑,说理对象应该以当事人为主,兼顾学者和社会公众。但是,事实上,许多法律职业人士多是不会说理、不愿说理、不敢说理、不屑说理。即使是说理,也存在说理不够、说理不全、说理不清、说理不通、说理不公、说理不明的情况。最重要的是,许多人还不清楚说理的“理”究竟包括什么。在许多专业人士看来,这个“理”就应该包括法理、学理、情理、事理、文理乃至天理。


二是公开问题。谈到法律文书公开,自然应该包括公开的范围、公开的载体、公开的时机、公开的主体等方面。尤其是互联网时代,更值得思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马明利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实体内容的公正与程序上形式结构的公正,要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受到平等对待。同时,在法律文书写作当中的效率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不是说文书写得越长越好,文书也要具备适读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东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尹吉在点评中就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和及时性如何改进加强的问题,提出了如何进一步提高的构想。文书公开是司法改革当中的重大问题,所以说要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公开性问题,而不是仅从审判工作或者检察工作的角度来看待。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的李巍副教授则认为,应该思考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如何平衡的问题,在法律文书改革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要照顾到当事人的意愿,同样需要继续研究讨论。


三是评价问题。谈到法律文书的质量、说理乃至公开问题,自然就涉及到诸如谁来评价、如何评价、评价什么等问题。昨天,孙海龙院长在发言中提出了评价的参照系问题,这是一个更有价值的问题。大家在发言中谈到,这里既有内部评价机制问题,也有外部评价机制问题。总体来讲,还是需要全社会来评价。内部评价其实只是一种工作机制,或者说是一种审核机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评价机制。只有外部评价包括律师在内的外部评价,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客观评价。可见,公开是评价的前提,说理是评价的内容。


四是责任问题。所谓责任问题,主要包括哪些责任、是否追究、如何追究等问题,这也是法律文书的基本问题。昨天第一位发言者贵州警察学院侯兴宇教授从法律文书视点角度,将司法责任类型主要分为制作主体责任、文书校对责任、文书样式责任三方面。在制作主体责任中,主要包括制作主体的违法责任、违纪责任和错案责任;文书校对责任中仅有违纪责任追究,相当于失职行为;文书样式责任中包括违纪责任追究和错案责任追究。也就是说,在侯兴宇教授看来,所谓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违法责任、违纪责任、错案责任等三种情形。


这四个基本问题,孙海龙院长都已经详细论述了,我在论文集中也看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周铁震、李春梅对此也做了精准的总结,他们认为当下的法律文书存在公开性不足、透明性不够、说理性欠缺等问题。由此可见,问题是存在的,现象是普遍的,实质是基本的。


第二,讨论了根本问题。

一是称谓问题。所谓法律文书的称谓问题,实际上是指一个涉及到司法公正的态度问题。在本次研讨会中,来自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王春风、赵晓敏同志在论文发言中提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中被不起诉人的称谓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不同情况,出现了不同时期、不同情形的称谓。到底是叫“被告人”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统而言之“被不起诉人”,值得大家继续研究与思考。


二是署名问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律文书的署名也开始成了一个问题。对此,来自检察院的同志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盛宏文介绍了司法实践中不统一、不规范、不协调的情况,到底是叫“检察员”还是“检察官”,究竟是称“承办人”还是“公诉人”,竟然都成了问题。为此,他在论文中还给我们提供了《重庆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署名规定(试行)》。所以,这些问题,如何解决、怎么规范,同样值得大家研究与探索。


三是签发问题。法律文书的签发问题,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签字程序,事实上这是一种工作机制与权力制约问题。从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李世清、邹俊波的论文与辽宁全东哲的论文所提出的问题来看,这是一个关系到司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工作机制落实的大问题。这个签发权,到底是属于审判员的还是合议庭的,究竟是因地而异还是因院而异,法律依据在哪里,权力范围是什么,都需要进一步规范与落实。


四是审查问题。这个问题与上面几个问题都有关系,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付强在发言与论文中,对法律文书的审查机制、审查内容、审查方式,进行了充分而详细的论述。他认为,法律文书是检察官司法行为的结晶,是司法环节的重要部分,要想对检察官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法律文书的审查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为此,大家对结案审核、定期通报、格式规范、说理要求、语言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而热烈的讨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需要认真解决诸如到底是审查还是审核、究竟是核对还是监督,甚至还包括是强调授权还是放权、是审查文字还是审查格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很关键,需要加强研究与规范。


五是引证问题。在讨论中,有些与会者注意到了法律文书的引证问题。在本次年会的论文中,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八编辑部罗书平同志专门解剖了一份来自基层法院的裁判文书,其中特别分析了该裁判文书的几大亮点:有叙述辩护意见的“大组合”、也有阐述判决理由的“点对点”、还有巧打“本院认为”的“擦边球”。这里强调的就是,在裁判文书中的引证问题。今年有几份裁判文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比如说能否引用《圣经》、还如是否可以引用学者观点,都值得关注与研究。


六是格式问题。我注意到,大家在谈到法律文书的格式化问题是,主要是强调法律文书到底有没有统一的格式、有没有自成一体的格式、是否需要统一的格式。当然,大家反映最多的还是法律文书制作格式存在的问题,其中既有不规范的问题,也有不认真的问题,还有不美观的问题,尤其不可容忍的是多字、漏字、错字、别字等现象。


第三, 讨论了范本问题。

我一直在想,我们的法律文书能否每年提供一些范本,让社会广而告之乃至口口相传。现在,我们见到了许多热点案件的裁判文书,社会各界对其纷纷评头论足。那么,在本次研讨会上,我们探讨交流了哪些范本问题呢?


一是说法。也就是在裁判文书中能否表述不同的事实乃至不同的意见?有没有统一的公式?


二是写法。不同的案件形成为同类案件时,如何书写?这是一个格式问题。如何看待“法官寄语”与“法官后语”?


三是用法。不同客体如何表述?有没有统一的制式?如何平衡国家安全保密与个人信息保护?


四是做法。不同载体如何体现法律文书的实用与美观?有没有统一的样式,比如是否封面、字号如何确定、字体能否变化?


第四,讨论了文本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通过讨论与交流,大家主要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课题上的学术成果。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研究方法的问题,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证研究?是比较研究还是数据研究?


二是在试题上的教学示范。这是涉及到法学应用的问题,教与学如何结合?法与理如何契合?内与外如何整合?


三是在选题上的经典裁决。对我们《民主与法制》杂志来说,我们更关心的是所有讨论的问题能否变成我们采访的选题。


四是在话题上的普法释法。在我看来,最好的普法实际上就是案例式普法、应用式普法、话题式普法。所有争鸣的话题、所有聚焦的话题、所有热议的话题,事实上都是普法的好教材。


第五,讨论了原本问题。

在此次学术年会中,大家主要讨论了法律文书的基本规范与根本原则问题,更重要的是还讨论了以下几个看起来与法律文书没有直接关系但跟年会主题却有必然关系的几个问题:


一是权利保障。也就是法律人的职业保障,尤其是司法改革之后诸如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推行之后,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保障如何实现。尽管有关部门不承认有法官检察官的辞职潮,但又不能不承认有些法官检察官离开体制确实与其职业保障有一定关系。


二是风险防范。因为司法责任制,因为法律文书的基本问题,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风险,也变得越来越突出了。在法律文书的公开与说理中,工作压力大是毫无疑问的,工作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是职业伦理。基于司法责任制的研究与关注,来自广东财经大学的黄伟文对此在论文中作了详细阐述。他在研究作为法官的各种责任之后,特别提出了法官的实证性道德标准与规范性道德标准,很有启发意义。


四是法官养成。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肖宏法官在此次年会上特别提出了这个问题,很有针对性,也很有长远性。应当说,无论是司法改革还是司法文化,都需要重点关注法官养成这个重点问题。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会长、各位理事、各位会员: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作了这样一个简短的总结。现在,我表达一个衷心的祝愿:祝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及各位会员在未来的日子里,能够提供更多有关法律文书的书本,能够提供更多鲜活的接地气的教本,司法实务人员能够提交更多彰显司法公正的模本,为公众展示出更多具有普法意义的读本。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律文书就是感受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要让人民群众看得懂、听得懂我们的法律文书,从中了解法律,能够真正理解法律,信任法律,待法治信仰成为全民信仰,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中央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司法作为国家判断是非、定分止争、平衡利益之重器,理应获得至高无上的公信和权威。而法律文书作为当事人看得见、听得到的主要载体,承载着重要职能,承载着巨大使命。


最后,再表示一个希望,希望我们所有从事法律文书学研究、教学与实务的各位会员、各位法律人能够像马宏俊会长在会上所期待的那样: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开创法律文书研究新局面。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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