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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二审改判!这次,法官没有“平衡”只有公正

2018-01-24 吴世柱 法律博客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我们必须深入法官的心路,从法的价值本身、从法官的价值取向、司法理念去探寻集赞的原因。


正文:1839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文 | 吴世柱

来源 | 吴世柱的法律博客


电梯劝阻吸烟老人猝死案二审改判:劝阻医生无责!1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改判理由: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消息一经公布,网友一片点赞,这是在当前众多争议案件中,赢得公众点赞的一份难得的判例。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深入法官的心路,从法的价值本身、从法官的价值取向、司法理念去探寻集赞的原因。


私益与公益的冲突如何平衡?

一审尽管认为杨某没有过错,但仍判决杨某“补偿15000元”,杨某虽然没上诉,但内心不服:我认捐不认赔。可见,一审判决基于“公平”(与公益一字之差)原则,以牺牲杨某“认捐不认赔”的底线,一审法院要“兼顾”田某的私益。尽管这样,田某仍提出上诉,可见,一审判决“好心未必办好事”,稀泥有时越和越滥。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不是不保护私益,而是要依法保护,更重要的是在私益与公益的价值存在冲突的时候,是摇摆不定,还是放眼大局,这的确是决定法官作出正确裁判的前提。我们有太多类似一审那样的令人揶揄的判决了,如昨天笔者谈到的医生李建雪被判医疗事故罪案件,审委会研究后认为,医院存在重大管理疏漏、还存在多名医生的不当行为,仍然定李建雪构成医疗事故罪,就是因为在公益与私益中摇摆不定,使司法公正的防线沦为“平衡”艺术,所以,李建雪案得到的是一片批判。


公众从不吝啬赞美,那发自内心的真诚,要看给谁。而本案,郑州中院的三位法官向“审委会”作出了表率。



另外,法的价值是通过具体案件得到提升和体现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郑州中院通过个案,实现了“公平正义看得见”。这是因为,法的价值,其实是通过法对秩序、正义、自由的协调与维护实现的,通过这些个案,使人们相信法律对于秩序、正义、道德等等的捍卫,从而对法治产生内心的信仰,并对法官日渐尊崇,这是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


本案,杨医生的行为有郑州市禁烟法规的支持,任何人都可以劝阻公众场所吸烟者。而一审判决却让杨先生基于这一合法行为“补偿”田某15000元,毫无疑问,这就损害了另一法规的价值,抽象出来,与“扶不起”无非表现不同而已。任何人的合法形为,如果都会有“补偿”他人的可能,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样的社会的正能量如何提升?正义、秩序、法的价值又从何得以实现?所以,一审的致命伤,通过二审法院纠正,纠正之后,一片点赞就是必然的了。


最后笔者说,任何一个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产物。真正的法的价值,不在制订法,不在法典,而在于法官---法的价值必先由他们内心--的司法理念,生成崇高的法律正义观,他们才能坚守住司法的防线,不在强权面前、医闹面前---溃败,交出或妥协审判权,那是法治的耻辱。


尽管法官们仍会徘徊在公益与私益之间,徘徊在成文法与潜规则之间、或者还有其他什么干扰面前尽管前路漫漫,但笔者相信这样生产公正的法官会越来越多。只有法官们具有这样的正义观、价值观、这样的司法理念,公正才会从判决书中走到我们每个人身边:让我们每天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每天都像阳光一样的普照在我们身边……


最后,向这三位法官不仅点赞成,还要致敬,在寒冷的冬天里,你们的一纸改判,给中国法治送来了阵阵温暖。



本期编辑 |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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