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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一场法意和民意的的原心较量

2018-01-25 孝悌 法律博客

真正的公平正义不应以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个人利益为前提,司法的终局是通过个案平衡去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


正文:2291字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文 | 孝悌

来源 | 孝悌的法律博客


昨天,电梯猝劝烟死案二审改判的消息刷屏手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郑州中院认定被告杨先生不负民事法律责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逝者家属田女士诉讼请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40万)。郑州中原的庭审法官,一时或许成为这件案件的焦点角色。


从情理的角度,在中国遇到人身伤亡案件,民事赔偿成为多年的司法惯例,而不论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赔多赔少成为主审法官调适业务水平的体现,法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的牺牲品。


而今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颠覆了人们心中对公平原则的理解。真正的公平正义不应以当事人(原告和被告)的个人利益为前提,司法的终局是通过个案平衡去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似乎,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成为社会进步的典型案例。但是,对逝者意外离去感到惋惜。然而,在中国人心中的人情世故处理上,逝者依旧为大,在这里并未对逝者有不敬之言。只是在法律的处理上分析法律在生活中的适用,法律走进每位公民的生活中,让守法用法信法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构建一种稳定有序的法治社会秩序。


本案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官改判,内心应该鼓足了勇气。当一纸判决盖章签字生效的那一刻,三位法官内心复杂的心情我们永远无法去体味。但是,同为法律人在法意和民意的一场殊死同归、舍我取谁中法官们最终服从了法意,用“铁面无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一方面是法律人心中对法律的信仰,一方面是基于人性的真善美和怜悯之情对逝者老人的同情,这两方面似乎是主审法官内心久久难以抚平的波澜。


然而,法律人披上法袍成为法官那一刻,心中永远比常人多一份理性,多一份信仰的力量驱使着去公平裁判。不损害公法益去成全法律上没有法律依据的私法益。案件中杨先生在一审判决中承担的15000元,不仅仅是杨先生的财产权法益(多少暂且不以评论),更是社会公法益的间接体现,更是法律适用依据的重点之所在。


而揭开本案的几个关键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逝者的离去与被告杨先生的劝阻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今天上午还和朋友聊到这个话题,朋友认为有那么一点关系,然而这只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在经过法庭的庭审和监控视屏表明逝者的离去和被告杨先生并没有因果关系,杨先生不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在法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侵权责任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前提是前提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结果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案件中,被告杨先生对逝者老人生前的劝阻行为完全合法,并没有不当之处,逝者老人是因为基于自身疾病这一因素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民意上,我们普通人大多认为死人应该就要赔钱,而不论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死人赔钱似乎成为人们心中不成文的法则。在郑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中,正是一场法意和民意原心较量。法治社会的进步是法意维护司法权威,捍卫司法秩序维护社会的公法益,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还法治社会进步的一片净土,三位主审法官的法律素养值得肯定和借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法律原则的滥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这一法律行为。在现实司法判例中,公平法律原则滥用行为不少,处于司法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公平责任原则应运而生,甚至是屡见不鲜,以至于成为司法适用的惯用和通用原则。


然而,这不仅仅是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更是损害了社会的公法益,社会对法律信赖保护的错误认识,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错误评判,社会在一种不以法律规则为规范的社会秩序中发展。今天,郑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改判,标志着法治社会的前进的一小步,更是迈向法治社会进步的一大步。


三、在本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


一方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是否适用,以及适用的前提条件,从法意上去裁判判决的合法性问题。


另一方面从民意和良知的角度去考量众人内心的真善美,考量“: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生是一场旅行,在乎的不是目的地,是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的心情。


这种古老的司法文化,然而,法治社会的进步不应当牺牲私法益去维护表面合理的公法益。法治社会的进步,不应当仅仅依靠法律人的信仰去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法益的司法秩序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而应该让保障公法益成为一种司法习惯,一种社会自我遵守的准则。


每一次司法进步都是以生命代价为前提,逝者在一次意外中离去的事件为焦点的司法案例,二审的改判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原则滥用的纠错和纠正。


对于逝者,对于逝者家人从情感和情理上真诚道句:节哀!而人类社会的真正进步是,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司法的普遍适用性,司法的稳定性,司法的终局性,促进司法维护社会的繁荣和进步!



本期编辑 |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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