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你该试试“存疑起诉”!

2018-01-30 向渊而行 法律博客 法律博客

其实,没有哪一类案件必须要有哪一类证据,只要案件证据足以让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就应当认为达到了起诉证据标准,应当诉至法院,接受法院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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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向渊而行

来源 | 向渊而行的法律博客


一开始看到“存疑起诉”这个词,我也觉得莫名其妙,但仔细一看,不禁为这个新词拍案叫绝,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尤其有现实意义。


所谓存疑起诉,指的是对于证据有缺陷或很单薄的案件,公诉人基于充分的内心确信,勇敢地将案件提起公诉,通过高超的公诉水平,说服法官接受控方意见,获得法院有罪判决。


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有的检察官害怕担责,对但凡证据有缺陷甚至证据状况不理想的案件,都提出存疑不起诉,尽可能避免无罪判决的风险。


但承办人提出的这些存疑不起诉案件中,有的是完全能够形成内心确信的,能够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就达到了起诉的证据标准,案件存在一定的证据缺陷或者说不全面、不完善,并不影响案件的定罪起诉。


比如,有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犯罪嫌疑人是零口供,伤害工具没有找到,唯一的直接证据是一个目击者六岁小孩的证言,承办人提出孤证不能定案,应作存疑不起诉。


我认为,这个案件应当运用内外部环境审查法,对这个小孩的证言进行单个证据的可采信审查。经过审查,我认为小孩内部环境纯洁,没有伪证动机,外部环境没有外界干扰和污染,证言确实可信,案件应当起诉。


所谓孤证不能定案,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刑事诉讼法从未规定过孤证不能定案,而且也没有哪一个案件只有孤零零的一个证据。承办人以此为由提出存疑不起诉的意见,根由还在于对这种案件缺乏起诉指控的能力和自信,没有担当责任的勇气。


再比如,有一个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大陆打电话诈骗海外华人,公安机关收集到了电话员的记录本,记载了被骗人电话号码、汇款时间、金额、提成比例等,但被害人的报案笔录是直接从外国邮寄给大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提出被害人报案笔录未经当地警方收集,也未经司法协作程序认证,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采用,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建议作存疑不起诉。


我认为,这个案件完全达到了起诉的证据标准,因为电话员的记录本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真实可信,不容质疑,且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足以形成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应当起诉。


其实,没有哪一类案件必须要有哪一类证据,只要案件证据足以让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就应当认为达到了起诉证据标准,应当诉至法院,接受法院的评判。


公诉人的能力和水平,就恰恰体现在如何能将证据存疑的案件起诉指控并说服法官,成功获得胜诉。

实践当中,承办人对证据有缺陷但足以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提出存疑不起诉,一方面是缺乏责任和担当,一方面也是指控能力水平不足,缺乏说服法官的能力和自信。但是,如果公诉人只能起诉那种证据非常全面、众多证据都能相互印证的案件,那谈何公诉能力和水平?这种铁板钉钉、铁证如山的案件小学生就可以起诉了,要你这个公诉人干什么?公诉人的能力和水平,就恰恰体现在如何攻坚克难,如何能将证据存疑的案件起诉指控并说服法官,成功获得胜诉。


所以,检察官要做到存疑起诉,一方面要转变观念,要具备员额检察官应有的责任、担当和胆识,以公平为念,执著追求司法公正,力争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要提升能力,要加强新理论、新思想、新观点的学习吸收,加强实务技能训练和提升,增强起诉指控疑难争议案件的能力水平,实现不枉亦不纵,切实履行一名国家公诉人应尽的职责,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



本期编辑 | 胡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