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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别认为自己是好人!

2018-02-09 袁志 法律博客

律师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第一天职。无法也不应当以事情本身的好坏来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也无法简单地以好坏来评价律师的具体代理或辩护行为,自然就难以被认为是一个好人。


正文:13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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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袁志

来源 | 袁志的法律博客


很多律师都把自己认为是好人,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我认为,律师在个人生活中,可以成为一个好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在具体执业活动中,却很难被认为是一个好人,这是律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律师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他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第一天职。这一职业特点注定让律师执业行为带有偏向性,无法也不应当以事情本身的好坏来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也无法简单地以好坏来评价律师的具体代理或辩护行为,自然就难以被认为是一个好人。所以有莎士比亚戏剧中“杀死所有律师”以及人们对律师“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讼棍称呼。


就我个人而言,我从来就不认为自己在具体执业活动中是个好人或者一定要把自己扮演成为好人,只是以守规则来约束和要求自己。因为我很明白,委托人的好坏以及事情本身的好坏与委托人在法律上可得到的利益没有必然的关系,律师利用法律规则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未必都与道德上的好坏相互一致。如果以事情本身以及委托人的好和坏作为自己执业行为的指南,自己就不是在做律师,而是扮演正义的天使。既然是在做律师,那就只能身在其位,尽谋其政。


这样的认识和认为并不妨碍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成为一个好人,成为一个正直善良的人,成为一个锲而不舍追求公平正义的人。律师职业伦理要求不等同于个人道德上的修养,不等同于个人理想抱负。如果你对委托人抱有成见,认为所委托事项卑鄙可耻,可以以其他理由关门谢客,不会其提供服务。但只要接受委托,你就不能以自己的价值观来进行选择和评价,更不能把委托人作为实现自己理想和抱负的手段和砝码,只有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其提供服务并谋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如同医生一样,对所有的人甚至是自己的敌人,都要不遗余力地去挽救。律师的执业行为与个人道德品质上的好坏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以委托人及事情本身的好坏来决定和评价,是把职业行为的要求与个人道德修养混为一谈,没有公平的对待所有人,而是事前分门别类,选边站队,好人一边,坏人滚蛋。


在明白这样的道理后,不仅会卸下沉重的心理负担,不会刻意为自己的行为讴歌,也避免他人对自己职业行为产生误解。不再怕别人说是为“坏人说好话”,也不怕被说是“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的讼棍。因为律师在为委托人服务的过程中,只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至于好和坏、对与错那是法官的事,作为一名律师做好该做的事,应做的事就是一名好的律师。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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