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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刑法卷中的“标准答案”值得思考

2018-04-11 西风微凉 法律博客

要说“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这个问题难回答,其实也不尽然。要说回答,它可以有很多。


正文:1947字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文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可以说是个困扰全球男性的难题。很多人将它戏称为恋爱版的哲学终极三问,同“我是谁,我来自哪里,我要去往哪里”一样,驱使人进行思考并作出选择。


要说“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这个问题难回答,其实也不尽然。要说回答,它可以有很多。


比如谁离岸边近就先救谁;不会游泳一个都不救,类似的答案巧妙地回避了问题,讨巧又讨喜。只是,这些回答虽然幽默机智,却回避了问题本身,缺乏实际意义。


“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原本只在一道爱情考验题。真正让这个问题上升到刑法知识并成为大众关注焦点的,是它出现在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卷当中。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CD)


A.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当年司法部给出的官方参考答案包括了C选项。经过媒体的报道,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这道难题似乎变的可以迎刃而解。


当然是先救妈妈。因为儿子对母亲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而对于女友只有“恋爱”上的义务,因此,选择救女友而 48 31137 48 14939 0 0 3445 0 0:00:09 0:00:04 0:00:05 3445救妈妈属于犯罪行为!广为流传的“标准答案”,实际上却不太靠谱。



首先,判断某行为是否犯罪,应当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而不能笼统地说某行为构成犯罪。比如说杀人是犯罪,就并不准确。司法警察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也是在杀人,却不构成犯罪。


在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的情况下,笼统地说儿子不救妈妈违法或者犯罪,而不考虑具体情形,不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明显不科学。


其次,在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的情况下,虽然儿子对妈妈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根据法理,先救女友却未必违法或者说构成犯罪。


这是因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生命都是等价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救女友与救母亲一样,同样是在挽救生命。


当妈妈落水时,有救助能力的儿子当然有救助妈妈的法定义务,如果儿子不救助妈妈却救助女友,的确违反了作为义务,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但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在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的情况下,儿子为了使女友免受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危急情况下选择救助女友,造成了妈妈生命的损害,儿子挽救的法益与造成的损害价值对等,避险行为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不违法。


换句话说,在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下,儿子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理解为紧急避险,行为并不违法。(也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下,紧急避险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最后,既然儿子救助女友并不违法,那为什么司法部给的参考答案是对的,是不是答案错了?答案并没有错。认为答案错了,只是没有注意到出题者给出的限制条件: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现实中,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并不意味着妈妈与女友同样有生命危险。不排除妈妈不会游泳而儿子明知女友是游泳健将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儿子不救助妈妈却选择救助女友,显然并没有排除犯罪的事由。出题者给出的条件也许正是类似的情形。


由此提醒各位读者,“妈妈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的“标准答案”,并不准确。如果救助女友的行为存在排除犯罪的事由(比如符合紧急避险或者没有救助妈妈的可能等),先救女友并不违法。


爱情与养育之恩孰轻孰重,是个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父母给与了我们生命,于情于理,作为子女我们都应当救助陷于危难母亲。因此,妈妈落水当救。


但是,儿子应当救妈,不是让我们不顾女友的死活。如果迷信“标准答案”,不分具体情况,不顾女友的死活盲目选择先救母亲,既是以孝道为名行漠视生命之实,也十分不智。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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