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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虎律师 2018-05-26

对于《妖猫传》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之处有几点。首先,陈凯歌是否接触过剧本;其次,相似的部分是否是原告具有著作权的部分。


正文:3035字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文 | 赵虎律师

来源 | 赵虎律师的法律博客


案件背景:

· 原告史某认为电影《妖猫传》抄袭了自己的剧本《又遇白居易》,将《妖猫传》导演陈凯歌及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 《妖猫传》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上映,该片由陈凯歌执导,王蕙玲编剧,改编自日本魔幻系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


· 史某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曾通过苏某邀请陈凯歌担任该电影的艺术指导。苏某称将电影剧本转发给了陈凯歌,随后被陈凯歌拒绝了。


· 2017年7月底,电影《妖猫传》发布宣传片,史先生称“当中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


· 陈凯歌方面表示,并不认识原告,从未收到过《又遇白居易》剧本,从未接触过《又遇白居易》剧本。《妖猫传》在2016年1月进行备案时就已经确定了诗人白居易这一人物设置。


· 4月18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虎知队赵虎:电影公司不要轻易接收剧本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1990年美国法院审理的布瓦德诉派拉蒙电影公司一案:布瓦德是一个作家,写了一个叫做《国王的一天》的电影剧本,他找到派拉蒙电影公司,把剧本交给派拉蒙电影公司,并且双方约定如果以后派拉蒙电影公司拍摄该电影则支付给布瓦德报酬。后来,该电影没有拍摄,但是派拉蒙电影公司拍摄了另外一部电影《来到美国》。布瓦德认为《来到美国》这部电影是根据《国王的一天》电影剧本改编拍摄的,把派拉蒙电影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电影《来到美国》与剧本《国王的一天》在人物角色、故事梗概上非常近似,而且派拉蒙电影公司在拍摄《来到美国》电影之前已经得到了布瓦德的剧本,所以判派拉蒙电影公司败诉。


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想法有的时候是非常相似的,有的时候未必是真的用了他人的在先作品。如果原告证明不了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则法院不会判决侵权。为了防止出现布瓦德诉派拉蒙电影公司一案的出现,美国的大部分电影公司早已经不接收编剧主动“投稿”,甚至要求企业员工发现电子邮箱中有剧本投稿的软件,也不要打开。这样一旦被告上法庭,可以提供出电子邮箱作为证据。


我国的影视行业正在大发展,大发展的同时也会隐藏着很多风险。无论《妖猫传》这个案件的结果如何,影视公司不妨思考一下如何完善接收剧本的程序,如何防止被编剧起诉。



虎知队张玉娇:著作权登记,你说重要不重要?

根据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标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在《妖猫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本案原告,史先生应当证明如下事实:


1.剧本《又遇白居易》创作完成日早于《妖猫传》的拍摄日,本案中,史先生的剧本《又遇白居易》已经在版权登记中心登记,所以,出具剧本著作去登记证书即可证明。


如果史先生的剧本没有进行登记,如何证明其剧本创作完成日早于电视剧的拍摄日?看word文档的保存日期还是提供给独立制片看剧本的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证明剧本创作完成日有待考究。很多朋友问著作权登记的意义,这也许就是著作权登记最大的意义。


2.因为剧本《又遇白居易》尚未发表,史先生需要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该剧本。


3.证明电视剧与小说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相似。


因为是历史题材的电影,会有史实部分的重合,比如电视剧和剧本中都有白居易这个人物,如果只限于这一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两者不构成近似,但是对史实进行创造的艺术加工、逻辑编排,可能构成独创性表达受著作权保护。


在相似情节比对时,既要单个情节比对,又要注意情节的逻辑编排,形成情节串联。


北京高院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


(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


(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


(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7)其他因素。



虎知队张艺馨:相似部分是思想?还是应当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是本案关键之处

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对侵权作品的认定,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如果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经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控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就可认定为侵权作品。


本案中,对于《妖猫传》是否构成侵权,关键之处有几点。首先,陈凯歌是否接触过剧本;其次,相似的部分是否是原告具有著作权的部分。该部分若非原告独创,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不能成立。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官方文件和正式译文、竞技体育活动等。原告所指的“相似”的部分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应当是本案判决的焦点问题。


虎知队王晓堂:没那么简单,就能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

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判定著作权侵权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前面已经介绍了很多,此处不再赘述。


此次事件是抄袭还是碰瓷呢?无法定论。无论是原告意见还是被告意见说到底都只是意见,证据就是原告与被告的作品,鉴定侵权的方法就是比对作品。就拿“卫子夫”一案为例,虎知队可是将小说和电视剧都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进行比对。所以,鉴于《又见》剧本没有完整手稿的曝光,我们这些吃瓜群众并不好马上认定此事是抄袭还是碰瓷。不过,即使不涉及到抄袭,该事件也不一定就是所谓的“蹭热度碰瓷”。若原告史先生对著作权概念模糊,即使事实是没有造成侵权,在他的认知中也可能真的认为自己被侵权了。


那么史先生为何认为自己被侵权了呢?史先生说,“(《妖猫传》)当中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我的剧本一模一样,我的剧本被《妖猫传》侵权抄袭和改编。”首先我们来看涉及到的场景:石桥、划船这些常见又没有独创性的场景即使相同也不属于抄袭。再来看人物:佛教大师、白居易,也都是公共素材。最后来看时间及地点:大唐和长安,这更不是独创的内容了。所以即使真如史先生所说,《妖猫传》中一些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他的剧本一模一样,那也不能说别人就是抄袭侵权。文学作品何止亿万,相似的桥段何止千百,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国外的著作权法,单纯的相似都足以和侵权划等号。


所以,这样说来如何才可能构成侵权呢?举个例子,《妖猫传》其中一个桥段是幻术大师化身街头卖瓜翁,这个卖瓜翁使用幻术忽悠行人买瓜引起了主角的注意,而后结识主角以暗中进行点拨。这一系列的故事发展脉络、角色设定、人物关系整合起来的桥段就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那么这个桥段是从哪里来的呢,是根据原著《沙门空海》描述拍的。如果史先生也能在《妖猫传》中找出如此的独创表达方式,那再来告侵权也不迟。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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