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项行政权力一次性下放,四川这32个镇不再有责无权!有你家乡吗?
导读
日前,四川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放权减压”为杠杆,把基层一线迫切需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164项权力,下放到四川32个经济发达镇,破解乡镇“有责无权”难题。
这些经济发达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如何进行?它们又将如何接好用好新增权力?近日,川观君走进部分试点镇寻找答案。
32个全省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
成都花源镇、安德镇、濛阳镇
攀枝花格里坪镇
自贡成佳镇、长山镇
泸州九支镇
德阳孝泉镇、小汉镇、金山镇
绵阳芦溪镇、秀水镇、武都镇
广元普安镇
遂宁回马镇
宜宾观音镇、李庄镇
内江连界镇
乐山符溪镇
南充金城镇、多扶镇
达州庙坝镇、南坝镇、三汇镇
广安罗渡镇
巴中白衣镇
雅安九襄镇
眉山富加镇
资阳童家镇
阿坝漳扎镇
甘孜姑咱镇
凉山安宁镇
下放哪些权力
●包含3大类共164项行政权力
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1项 ●行政处罚事项132项 ●其他事项21项
如何确定试点地?
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经济发达镇起步
8月13日,从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政务服务中心出来,安乾彬喜笑颜开。
他把刚拿到手的临时身份证又反复看了看,随即拨通电话向家人报喜,“拿到手了,在镇上就可以办,没到县城去。”
从往返3个小时去县城办证到“足不出镇”,安乾彬的喜悦得益于九支镇迈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原本要去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才能办理的一些审批事项,如今镇里就能办。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了人口和经济规模较大的经济发达镇,它们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载体。但是,在经济总量、人口规模等持续增长的同时,政府功能不完善、权责不对等、公共服务薄弱等矛盾愈发凸显,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
谈及放权的起因,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一语道破,经济发达镇基层行政管理面临“小马拉大车”。
自贡市贡井区成佳镇党委书记刘行军对此深有体会,“比如违规搭建,我们发现了苗头只能及时上报,但等到上级执法部门赶来,违规搭建都做好了。这时候再想拆,难得很。”
绊住成佳镇脚步的,还有行政许可的局限。
“越来越多企业进来,建设运营过程中有不少事情想找镇上帮忙,但我们有心无力,只能让他们跑远路找上级单位。”
刘行军说,自贡航空产业园区位于成佳镇辖区,截至去年底,该镇地区生产总产值27.8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收入6818.85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6亿元。“涉及的管理和服务事项,一天比一天多,但很多事看得见、管不着。”
以问题为导向,破解“权责不一”,基层行政管理改革应运而生。《意见》明确,要以“放管服”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实现乡镇政府“有权干事”。
既有经济实力,又有实践基础的经济发达镇,成为改革的起点。
●确定既有经济实力,又有实践基础的成都花源镇、攀枝花市格里坪镇、自贡成佳镇等32个镇为“试验田”
●其中,新津花源镇、大竹庙坝镇是全国首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
●其他30个试点镇全部来自省委省政府“百镇建设行动”试点镇
川观君从省委编办了解到,试点镇的选择按照“统筹推进、严格标准、均衡布局”的原则进行,逗硬考察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是选取试点镇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按照中央明确的建成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以及公共财政收入等指标,结合地方实际,综合排序、择优选取。同时,既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兼顾区域平衡,确保每个市(州)不少于1个。“以点带面,今后将适时按照规定程序扩大试点范围。”相关负责人表示。
下放哪些权力?
将基层一线迫切需要的管理权限等下放
32个试点镇将承担哪些权力,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哪些领域开始振翅?
“立足试点镇发展需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在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看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放权减压,“尤其是基层政府要有活力,服务与管理能力必须提升。”
《意见》印发的同时,下放至32个试点镇的行政权力指导目录公布,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其他类权力事项3大类,共164项权力,供各地结合实际选取下放至试点镇。(164项行政权力清单,详见文末)
据介绍,将这些基层一线迫切需要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济发达镇政府能有效承接的县级管理权限,下放至试点镇,是其全面发展“强筋壮骨”的第一步。
以行政许可为例,供下放的权限共11件,包括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
刘行军对此充满期待,“成佳镇是典型的乡镇与产业园区合一,企业到成佳镇来落户,涉及各种审批,以前镇上只能帮忙递交资料,以后很多事项镇上能直接审批。”
另外,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多达132项,涉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旅游和体育领域。尤其针对违建等乡镇普遍存在的执法“顽疾”,乡镇开展整治行动有了更多抓手——“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等权力,都在下放目录中。
事实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可下放行政处罚事项共78项,占比最多。从物业管理,到乡容镇貌,再到垃圾处置,均有涉及。
此外,此次下放的164项权力,其权力实施主体直接明确为试点镇政府,确保其既作为权力的实施者又作为权力的责任人,打破了过去放权中“责任下放给乡镇,权力主体保留在县级”的传统模式。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看来,放权要从实际出发,权力既要“放得下”,也要乡镇“接得住”。
为避免“能放不能接”,我省强调下放的权力事项与地方能力匹配——
●专业性较强的,诸如规划审批、环评审批、安全监管等重要事项,暂不下放。
●对涉及意识形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国土资源、治安管控等重大公共利益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下放到经济发达镇。
权力绝对不能滥用
确保基层接得住用得好新增权力
权力下放基层,有欣喜也有担忧。
川南某镇镇长直言不讳,“事权下来了,基层的担子会越来越重,如果没有人,谁来做事?不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实在力不从心。”
基层怎样才能接得稳、用得好下放的权力?根据《意见》,事权、人权和财权的协调匹配是“定音锤”。事实上,已有试点镇进行了尝试,探索“有人做事”,确保接得住用得好新增权力。
花源镇人大主席朱林认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最大限度发挥了基层人员的作用,为改革提供“人力”。
自2010年起,花源镇以村(社区)为单位划分责任网格,组建由镇政府社会管理专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民警、社区经理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管理工作队伍,分片负责网格内的社会管理工作,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社会管理新格局。
“越贴近老百姓的人,越善于摸清和调解矛盾,提供最需要和最及时的服务。”
突破基层人才瓶颈,更多创新和尝试在各地进行。
为迎接下放的事权,达州市大竹县通过调整政府机构、统筹人员编制和下放人事管理权限,匹配庙坝镇的“人权”。其中,行政编制由29名增核至34名,中层干部任免由镇党委研究决定,以部门管理为主的正副站所长任免调动,也必须征得镇党委同意。
《意见》中“编随事走”和“岗编适度分离”的要求,进一步解决了“有人做事”的问题。前者要求根据经济发达镇承接下放管理权限的实际,按照“编随事走”的原则划转人员编制,充实经济发达镇工作力量。“岗编适度分离”则是让部分县级部门、事业单位的干部人才下沉到基层一线工作,强化试点镇承接权力的能力。
同时《意见》提出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在县域范围内,加大不同乡镇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配优配强试点镇党政领导班子,对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党政正职,可在职数规定范围内提拔为上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并继续兼任现有职务。
“要促进和谐稳定,权力绝对不能滥用。”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为规范权力在基层运行,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意见》要求——
●经济发达镇所在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指导督促经济发达镇加快推进下放权力运行的标准化建设,确保下放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各级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投诉渠道,加强对经济发达镇承接管理权限的监督规范,确保依法行政。
以达州市为例,权力下放至试点镇的同时,对应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同步出台,并且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网,实现权责公开。
“权力运行过程,实现线上线下公开透明。”达州市编办行政编制科科长何强说,试点镇有权办理的审批、许可,全部在一体化政府服务网站上,公开办事流程、办事进度、相关责任人等。
“纪委监委对每个环节进行督查,包括账号建立、事项认领、平台办件、线上线下同步运行等。”何强说。
“总之,行政权力下放也好,优化执政资源配置也好,所有的举措最终都指向一个目标,那就是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体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省委编办相关负责人意味深长地说。
行政权力下放指导目录
一 | 行政许可事项 | ||||
序号 | 权限名称 | 领域 | 权限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容环境卫生 | 行政许可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宣传品除外 |
2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环境卫生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法规 |
3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 市政工程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行政法规 |
4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工商管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法律 |
5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工商管理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 | 行政法规 |
6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工商管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法律 |
7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工商管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农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9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家禽孵化场、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 | 农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法律 |
10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农业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法律 |
1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计生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二 | 行政处罚事项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领域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行政法规 |
2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行政法规 |
3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行政法规 |
4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行政法规 |
5 | 对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 行政法规 |
6 | 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法规 |
7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宣传品除外 |
8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9 | 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律 |
10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1 |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2 |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3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14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法规 |
1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法规 |
16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行政法规 |
17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行政法规 |
1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行政法规 |
19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 行政法规 |
20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 行政法规 |
2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 行政法规 |
22 |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23 | 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24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25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 行政法规 |
2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 行政法规 |
27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8 | 对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29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0 | 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1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法规 |
3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无法恢复原状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3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4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5 |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6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 行政法规 |
3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法规 |
38 | 对建筑物临街面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的;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未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39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堆物、作业、搭建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展宣传、经营或娱乐活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 宣传除外 |
40 | 对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沿街兜售物品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1 | 对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装卸物品,未及时清除产生的渣土、淤泥、污物等,保持路面清洁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2 | 对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43 | 对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立面、门窗或桥梁、护栏、电(灯)杆、树木、路面及其他设施或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宣传品或标语;因重大庆典、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张挂或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未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到期后未自行及时清除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标语、宣传品除外 |
44 | 对经批准临时悬挂、张贴、设置的各类宣传品或标语,有残缺、破损和污迹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标语、宣传品除外 |
45 | 对夜景灯饰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及时清洗、修复、更换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6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7 | 对焚烧树叶、枯草、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8 | 对在城市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未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未及时清洗、维修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9 | 对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捆扎牢固、封盖严密,沿途撒落、泄漏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50 | 对居民不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 行政法规 |
51 | 对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沟渠、河道或随意丢弃,收集的粪便未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52 | 对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53 | 对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54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55 | 对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 | 行政法规 |
56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57 | 对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58 | 对逾期未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律 |
59 | 对擅自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或者超期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60 | 对设置人未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的;设置人未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每年两次以上的安全检测,或未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立即整修或拆除的,或遇狂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未对户外广告设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设置人未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更新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拆除期间,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1 | 对设置人未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未及时维修、更新的;配置夜间照明设施,未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的;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未保持画面显示完整的;出现断亮、残损,未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2 | 对擅自设置招牌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3 | 对擅自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4 |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未停止使用并拆除招牌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5 | 对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6 | 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67 |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8 | 对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倾倒在河道、排洪道内或排水设施内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69 | 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超期、超占、超挖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河堤通道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70 | 对向排水沟、管、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71 | 对未经批准将专用排水设施和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72 | 对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在排水口未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73 | 对将污水、雨水管道混接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 行政法规 |
74 | 对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 | 行政法规 |
75 | 对施工单位未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在施工现场周边未设立围护设施的;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作业、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现场周边未保持整洁、畅通的;工地出入口未进行硬化,设置防尘降尘设施的;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未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的;未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的;未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的;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施工单位负责人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施工现场高空抛撒废物的;将有毒有害废物作土方回填的;泥浆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河道的;无符合规定装置而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在规定的燃煤控制区内,使用非清洁能源的;运输、装卸、贮存建筑材料、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后,未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76 | 对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77 | 损坏或擅自搬迁、拆除、封闭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78 | 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既不自行清运,又不委托清运的处罚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处罚 | 参照《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79 |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80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81 |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82 |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81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83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行政法规 |
84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 | 行政法规 |
85 |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 交通运输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86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 | 法律、行政法规 |
87 |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 行政法规 |
88 | 对违反农药标签相关规定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 行政法规 |
89 |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 行政法规 |
90 |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 行政法规 |
91 |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行政法规 |
92 |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行政法规 |
93 |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行政法规 |
94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 行政法规 |
95 |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96 |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97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 行政法规 |
98 | 对使用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法律、行政法规 |
99 |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0 |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1 |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2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3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4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105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6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法律 |
107 |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08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09 |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10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 行政法规 |
111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农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 | 行政法规 |
112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行政法规 |
11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行政法规 |
114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115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16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 行政法规 |
117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行政法规 |
118 |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行政法规 |
119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卫生计生 | 行政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120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旅游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法律 |
121 | 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22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 行政法规 |
123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 行政法规 |
124 | 对畜禽销售违法行为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法律 |
125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 行政法规 |
126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销售零售商品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检疫总局令第133号) | 行政法规 |
127 | 对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超过保存(保质)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或者伪造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 工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128 | 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处罚 | 食品药品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29 |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的处罚 | 食品药品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30 |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设置与吸烟有关器具的处罚 | 食品药品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31 |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处罚 | 食品药品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132 |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 体育 | 行政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 | 行政法规 |
三 | 其他事项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领域 | 权力类型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2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3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4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农业 | 行政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 | 行政法规 |
5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农业 | 行政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63号) | 行政法规 |
6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涉嫌违法活动场所检查 | 工商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7 | 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场所检查 | 工商 | 行政检查 |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8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法律 |
9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代履行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0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强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行政法规 |
11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强制 |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2 | 对从事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为的物品和工具的扣押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强制 |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参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 |
13 | 对不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排放现场的查封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强制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参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性法规 |
14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 交通运输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 法律、地方性法规 |
15 |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 卫生计生 | 行政确认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16 | 市政管理占道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征收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 | 行政法规,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文件 |
17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 |
18 |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 卫生计生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
19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住房城乡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 行政法规 |
20 | 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情况认定 | 交通运输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法律 |
21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体育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 行政法规 |
(文中图片由四川省委编办提供)
川报观察记者 林凌 李媛莉
编辑 孙琪
校对 张通
审核 曾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