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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指南

2016-03-28 消防百事通

目  录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三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附件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正式资质申请表

附件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附件三:从业人员名单(样张)

附件四:技术服务项目目录(样张)

附件五:主要仪器、设备、设施

附件六:告知书

附件七:承诺书

附件八: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张)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正文及附件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正式一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三)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四)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八人;


  说明: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及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二)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5.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


  (六)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命令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资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附件三)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附件五)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项目目录(附件四)及相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书中应能体现项目名称、完成日期、单体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不能体现上述信息的,须另由被评估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申请材料内容”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第(七)款技术服务项目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期限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正式二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四人;


  说明: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及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二)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附件三)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命令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资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附件五)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申请材料内容”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一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一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

  (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三)注册资本四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四)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六人;


  说明: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及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二)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六)1人以上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操作人员不能同时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操作人员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关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提交声明材料,说明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施工企业;取得原行业管理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交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鉴定合格成绩单(鉴定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命令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资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附件三)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附件五)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项目目录(附件四)及相应项目合同书复印件,合同书中应能体现项目名称、项目或合同履行完成日期、单体建筑面积、项目负责人等信息,不能体现上述信息的,须另由被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申请材料内容”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第(七)款技术服务项目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正式二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二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符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三人;


  说明:

  1.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及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二)高级职称的人员。高级职称应符合《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四)1人以上操作人员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操作人员不能同时申请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操作人员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与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关联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提交声明材料,说明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施工企业;取得原行业管理资质的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提交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注: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的鉴定合格成绩单(鉴定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命令文件)复印件;


  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中已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提交资格证书。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附件三)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附件五)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为保障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制定的相应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管理制度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申请材料内容”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正式三级资质应同时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全部资质条件及以下相应要求。


  一、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三十万元以上;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相关要求,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符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说明:

  1.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需通过条件审查方式予以认定。

  2.专业技术人员指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3.技术负责人应是通过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的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应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取得灭火器生产厂家维修授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内容


  申请材料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材料须经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相关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资料关键内容须清晰可辨。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附件一);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聘任书复印件;


  说明:

  1.申请条件审查的技术人员,按要求填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从业人员均须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提交本人与申请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3.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指所在申请机构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及该月相应“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含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并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确认盖章。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自主择业转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自主择业)复印件或由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4.申请机构应提交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岗位培训及职业能力评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开展灭火器维修技能岗位培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及实施能力评价的方式方法等,并由申请单位盖章。

  5.从业人员名录(附件三)应按法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技能人员等不同对象,列表注明姓名、年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


  (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说明:

  1.验资证明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场所权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赁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附件五)中,须注明仪器设备的名称、配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购买日期、计量检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限等信息,并经申请机构确认盖章。相关资产证明材料、设备技术资料、计量检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存档备查。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主要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以及为确保维修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七)灭火器生产厂家维修授权证明,其中应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规格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并盖有授权企业的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材料装订要求


  提交的材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采用双面打印、复印。全部申请材料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顺序收集齐全,并附文件目录,采用平装方式装订整理成册,封面上注明申请单位名称、资质申报类别等级和制作时间。其中,上述申请材料内容中第(四)款从业人员材料、第(六)款质量管理文件材料应单独成分册,并在封面上注明上述信息及分册名称。


  四、审批时间


  鉴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期间工作量大,原则上,审批意见将于评审后20日内出具,对于通过评审的机构,将及时发放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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