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算价格欺诈,一家医美机构被罚没4万多,一家被判赔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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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信用广州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字[2022]133号)显示,广州市某医学美容有限公司因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4万元。
专业机构司法鉴定
医美机构价格欺诈
受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该医疗美容门诊部2021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26日期间在某网站提供“水光补水”商品(医疗美容服务)价格和商品详情等内容变化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并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上述两时段固定的‘水光补水’商品价格和商品详情没有变化”。根据鉴定结论,该门诊部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2021年8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某网站正在开展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的优惠活动,活动网页上标注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优惠活动价格为607元,原价为1213元,但当事人开展的每期优惠活动结束至下一期优惠活动开始,期间未曾恢复过原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遂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颠倒计时方式促销
未曾恢复原价违法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医疗美容有偿服务以提高营业额,于2020年12月5日开始,以该门诊部的名义在某网站开展了多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当事人在促销活动网页上标注“广州xxx医疗美容门诊部”、“[水光补水]2ml[水光补水]术唯可水光补水3次1213元”等词语,用于表明开展促销活动的主体和促销活动服务项目;在促销活动网面上标注“新氧价607”词语和“1213”字符,其中“新氧价607”表明促销活动期间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价格为607元,“1213”字符表明已取消1213元的原价;在促销活动网面上标注“活动结束恢复1213”词语,表明每期促销活动结束后将会恢复原价1213元。另外,在促销活动网页上设置倒计时器,采用倒计时方式显示每期促销活动的剩余时间。
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当事人在某网站开展了多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将该服务项目原价1213元降低至607元作为促销活动期间的价格,并在促销活动网页上表示活动结束恢复原价1213元。在每期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项目(包括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当事人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已连续不间断地重复开展了多期的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期间未曾恢复过原价1213元。
自当事人开展上述促销活动之日起至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之日止,已有25位消费者参加术唯可水光补水医疗美容服务促销活动并接受医疗美容有偿服务,当事人共收取医疗美容服务费15164元,违法所得共11384元。
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
没收1万多元罚款3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谎称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有偿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第(一)项“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
网站公布的信息截图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欺诈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1384元;二、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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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2万却做了普通美容项目
医美公司涉嫌欺诈赔偿36万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医疗纠纷案。一女子在做医美项目后,认为医美公司夸大手术名称和疗效,收取高额费用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判决,医美公司向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
王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项目确认单,确认某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提供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等治疗项目,项目费用为17万元,王某实际支付12万元。
后某医疗美容公司为王某实施玻尿酸填充、脂肪抽吸等手术。王某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夸大手术名称和疗效,在收取高额手术费后仅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且王某术后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致使其抑郁症发作,故起诉要求撤销服务合同,某医疗美容公司退还医疗费17万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万元。
某医疗美容公司抗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医疗服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手术与其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向王某进行充分说明,其实施的胶原再生术实际为玻尿酸填充,皮层光焊实际为脂肪抽吸,可以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王某接受美容服务系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某医疗美容公司并非公益性医疗机构,其在开放竞争市场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故案涉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此外,王某接受的系医疗美容服务,不具有返还的条件和折价的必要。
遂判决撤销该医疗服务合同,某医疗美容公司向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王某、某医疗美容公司均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医疗美容系近年增长较快的消费领域,但因医疗美容项目名称系医疗美容机构自行拟定,通常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之间从文字上很难一一对应,个别医疗美容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等的优势,提供与其高额收费完全不匹配的医疗美容服务,从中赚取暴利。
对于此种情况,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往往在美容效果不佳后才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对于医疗美容领域,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亦可对不诚信医疗美容机构起到惩罚及警示作用,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劣币驱逐良币”,促进行业自身净化和高质量发展。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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