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我不认可的判决
前几天,有个判决,很值得一写。
判决可以左右人们的行为,当大家知道做某件事将带来风险时,人们就倾向于不做,即使做这事是在帮助他人。
据法制日报6月4日报道,市民陈先生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芳芳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死者家人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从一个正常的人角度来分析,陈先生是无任何过错的,他反而是受害者,朋友在自己家自杀,精神打击就不说了,这房子还成为凶宅,要贬值。真要告,也是陈先生告死者家属求偿。
按这种判决,只要你有朋友在你家自杀,你就得赔钱,那怕你的前提是想安慰他,开导他,陪他度过低落期。
碰上陈先生这种情形,任何人都无法预见及阻止自杀的发生。但因为有人死了,你就得赔钱。这种判决,就是把是非放到次要位置,补偿所谓的“弱者”放到了第一位,这种思路,其实并不罕见,劳动合同法,设定劳动者为弱势,偏袒他们。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无责,也得由他的保险公司(或本人)赔点钱。
我们在新闻中,也可见到有些倒地的老人反咬一口,讹诈那些帮助他们的人,路人指证,监控证明好心人的清白后,老人拍拍屁股就走了,并不会受到处罚。在操作中,可能警察也认为人老了就是弱势,处理起来出点意外也挺麻烦,不如放过。
种种不讲是非,偏袒所谓的“弱势”,实际上帮助了弱势吗?显然没有,只是败坏了道德。劳动合同法把企业逼上绝路,完全斗不过利用这个恶法的无赖。机动车无责也得赔钱,这让碰瓷业有了成长空间。老人的讹诈零成本,那么,这世界就是坏老人的犯罪天堂。
错误的法律,错误的判决,就是这样慢慢影响大家的行为。
我完全不认为中国人比别人低劣,道德水准比别人低,只是,当帮助人的成本太高,做好事容易被反咬一口时,更容易选择不做。别说有麻烦,就算我因此受害,也可能赔钱,那又何必自讨苦吃呢?
坏人总容易得益,好人总容易受罪。自然好人越来越少,坏人越来越多。
希望恶法少一点,也希望那种和稀泥式的判决少一点。这样的世界才会美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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