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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还记得当年中梁的天境泳池洋房无泳池事件吗?业主还在漫漫维权路上。

2018-03-21 温州之声949


还记得当年中梁的天境泳池洋房无泳池事件吗?

业主还在漫漫维权路上...

花费千万买泳池洋房,收房时不见泳池!去年(2017年)多名业主以广告欺诈为由,将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其中10户业主和中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获得百余万元不等的赔偿。但仍有部分业主与中梁房开因泳池洋房而起的纠葛,还在继续……3月20日《温广新闻调查》为您关注,“泳池洋房”的维权之路何时才能走完?

事件概述:

“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户户私家独立豪华泳池”当年,中梁国宾1号的天境泳池洋房,借由这些铺天盖地的广告,深深吸引了大批业主的眼球,许多业主受其广告诱惑,斥巨资购置了豪宅。

但是,房子直到交付,业主们傻眼了,梦寐以求的泳池豪宅竟然没有泳池!60席洋房泳池成了泡影!购买了这所谓泳池洋房的业主们,纷纷质问中梁:泳池去了哪?!而中梁房开的回复是:将尽快建好。业主代表 林先生向记者举证的资料中显示,当时中梁房开与业主们对泳池建设方案还进行过商讨会,并在协调会上还信誓坦坦地给出了泳池建设方案并签字,但最终没有落实。

2016年,不愿再等下去的业主们,向温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稽查支队介入调查,确认中梁公司确实通过楼书、户型广告等多种途径,宣传中梁国宾1号“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等内容。但令人震惊的是,所谓的“天境泳池洋房”,在房屋规划设计图上根本就没有显示泳池!因此,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以及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发布虚假广告,并分别受到了24万2千元和15万9千元的高额罚款。同时,此案被列为2016年度温州典型虚假广告案榜首。

据业主们介绍,他们各人分别以500多万元至上千万元不等的价格买下了中梁国宾1号180至280平米的泳池洋房,这个没有泳池的泳池洋房,如同“鸡肋”,给业主带来的损失怎么算?去年,业主们陆续通过各种途径维权。其中10户业主和中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获得百余万元不等的赔偿。


但是,还有一些以近千万元入手泳池洋房的业主们表示,这样的理赔方案远远无法弥补他们的损失,目前仍有十多户业主与房开就理赔数额迟迟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因此,这些业主没有接受调解,坚持走诉讼途径。业主代表 林先生算了一笔账,以他家为例,泳池洋房的每平方米购置单价为3.8万余元,单价上比同栋楼房没有泳池的业主贵了9578元左右,算起来多花了250来万元。与此同时,他还发现,房开存在骗取建筑面积的行为,他的洋房测算实际面积为206.584平方米,加上房开提供的公摊面积25.44平方米,合计面积应为232.024平方米,可购买房屋合同里写的是260.85平方米,相差28.826平方米。交房后,房开又告知林先生补交7个多平方的差额房款,这更让林先生摸不着头脑。


除了洋房的泳池问题,业主们在房开通知交房实地考察后陆续发现,这千万豪宅还存在大大小小各种不合理的设计和建筑瑕疵:房顶漏水、电梯无合格证、电线盒中无电线、玻璃纤维代替地下室大理石门柱、厕所排污仅是墙面一个孔、缩减阳台尺寸导致开不来门……这让业主们大跌眼镜。业主代表 林先生说,通过多方法律咨询,他们此次买房的损失清单已达23项。

今年(2018年)3月9号上午,温州市瓯海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以林先生为代表的业主,诉讼要求中梁公司退房并赔偿约1500万元。作为原告,他的代理律师认为,房开不仅构成广告欺诈,还构成合同欺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有欺诈行为应该一赔三,林先生要求的1500万元赔偿,仅为1.5倍,已经算放弃部分权益了

但中梁方则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庭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1、房屋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广告欺诈?

原告:如广告所言,在温州洋房很多,但又有哪家洋房配备私人泳池?这个广告足够恶意诱导。

所谓的泳池不仅在规划设计里没有,事后也不能变更规划,进行补做,对这一事实,被告中梁公司是心知肚明的。既然明知无法做泳池,为了吸引眼球还进行虚假宣传,这不是赤裸裸的欺诈是什么?


被告:泳池本来要做的,考虑到实用性没做,不是故意欺诈……买这么大房子,应以合同为准,不能看广告。买房看合同是基本常识。

当时房地产市场二次改造是普遍现象。业主明知要二次改造的,对风险和不确定性应有预期……而不是一味强调弱势地位,博取同情。


2、泳池的广告是否属于合同附件?

原告:泳池广告非常具体,泳池的位置、高度,甚至连辅助功能都一目了然。

泳池是泳池洋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为重要的设施,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沙盘所宣传的泳池,应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被告:我们所做的广告是针对整个楼盘的,并没有明确到具体某个房产。合同里面明确了之前广告内容不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合同的附图上也同样没有泳池。 

据原告律师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 盛杰 律师介绍,泳池洋房纠纷案件双方未能在3月9号的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建议调解,庭审暂时休庭,审理期限延长1个月。此后,原告业主同意在延期审理的1个月时间内,再与开发商尝试协商调解。

  

记者联系中梁方面的调解员,但对方表示,他只负责与业主进行对接沟通,不方便向媒体透露情况,要求记者联系中梁公司相关新闻负责人。


而在中梁的新闻负责人那里,记者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在积极处理此事,但由于案件现仍处于诉讼期,双方存在一定调解空间,不适合对外公布现阶段中梁公司打算做出的相应处理决定和措施。并且中梁方将此次与业主的纠纷案件比喻为小两口吵架离婚,不可能一两天就能解决,毕竟也有“感情”在!


律师点评:

对于以林先生为代表的业主们来说,从开发商通知交房到现在,他们在泳池洋房的维权道路上耗费了3年,其中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这漫长的过程,让他们心力交瘁,协调谈判也好,司法诉讼也好,至今还没得到解决,到底何时是个头?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一来表示,既然这起消费维权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就有相应的审理期限,不会无限制地一直拖延下去,原告和被告若是始终无法通过调解言和,法院终究会给出一个判决结果。


中梁泳池洋房无泳池的事件中,业主们可以说是花巨款买罪受。其他消费者在今后的购房消费中,该如何防范类似的纠纷矛盾呢?陈一来 律师给出了2点建议,一是消费者在选购时要保留一定的消费证据;二,若是遇到价格较高的消费活动,建议聘请律师介入,不仅更有利于取证,也能更好地约束商家行为,并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请律师,以及事先取证,固然有利于处理事后纠纷。与此同时,我们如何更进一步做到防患于未然呢?陈一来指出,消费前,市民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查证商家广告的真实性,是一种办法。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运作,更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为行之有效的途径。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虽然确立了消费欺诈二倍赔偿的制度,但对商品房买卖是否受消保法调整没有明确规定,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则弥补了这个空缺,明确将商品房买卖纳入消保法调整范围。事实上,早在2002年的时候,在河南省鹤壁市就产生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予以二倍赔偿的判决。不过,此番索赔金额远远高于河南案,在房地产消费索赔领域具有标杆意义,仍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来源:温州人民广播电台综合广播 记者陈方圆

编辑:潘多多

审核:许琦

终审:廖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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