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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2018年温州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 权威解答

2018-04-19 温州之声949


昨天上午,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新闻发布会上,对我市部分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那么,到底有些变化呢?



01

为什么要调整贷款政策,此次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哪几项?


答: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由贷款准入条件和贷款额度确定两部分构成。其中贷款准入条件,简单地讲是,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职工购买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持有),在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申请贷款,即“认房、认公积金贷”政策。


贷款额度确定按四项额度标准的低值计算,即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以规定贷款最高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以市管委会确定的各地贷款最高额度、以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针对当前的公积金资金和职工住房消费实际,现有政策存在以下不适应:一是脱离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供给实际,入不敷出;二是以家庭为主进行“控高保底”,没能反映家庭成员缴存人数的贡献度;三是互助支持比过高,约14人支持1人贷款,难以持续;四是缴存贷款义务与权利关系挂钩不够。


此次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五项内容:一是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二是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三是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四是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比例控制;五是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02  

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具体涉及哪方面?各县(市、区)额度怎样调整?


答: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的调整涉及两方面,一是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均作相应下调;二是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方式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各县(市、区)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调整的情况:

  03  

为什么要按家庭夫妻双人建缴或是单人建缴这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


答:一是将贷款额度计算与职工家庭缴存人数挂钩,体现缴存职工权利义务对等。二是根据2018年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和贷款需求的预测,适当限制职工实际最高可贷额度,降低互助支持比,减缓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压力。调整后,预计单职工或单人建缴职工实际可贷额度下降幅度较大,是今年变化比较大的一次调整。通过了解,为应对资金压力,2017年省内有8个地市,如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台州等都下调了最高、最低额度,大部分地市实行家庭双方、单方缴存分别控制贷款最高额度的规则。

04

贷款额度计算办法调整涉及哪几项内容?具体怎样调? 


答:贷款额度计算办法的调整具体涉及三项内容:


(一)原“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1、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2、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时限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2个月倍数增加1倍,最高增至10倍。


3、原异地缴存职工转移到我市继续缴存的,可依职工的申请,根据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信息,将异地缴存的时间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


4、异地缴存来温州购房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异地缴存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和账户明细信息予以确定缴存时限倍数和月平均余额。


(二)取消原“以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还贷比例55%计算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的计算项,合并在借款人选择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及确定还款期限时的还款比例控制。


(三)调整计算贷款额度的首付比例。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20%调整为不得低于30%。


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由原不得低于30%调整为不得低于50%。

05

为什么将“以缴存余额乘以倍数计算贷款额度”调整为“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答:一是采取平均余额为基数,平衡职工因提取公积金对账户余额的影响使贷款额度计算大幅下降;二是进一步优化缴贷挂钩机制,以阶梯式增加的方式结构性匹配职工实际可贷额度,缴存时间越长倍数越高,让缴存时间长、留存金额大的职工有较高的贷款额度;三是根据2018年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和贷款需求预测,降低倍数以适当降低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减缓各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金压力。

06

缴存时限与倍数是怎样确定的?


答:缴存时限倍数的确定,以缴存1年(大于等于6个月小于等于12个月)为4倍作为基准,缴存时限每增加1年倍数增加1倍,最高倍数增至10倍。

07

为什么取消以还款比例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项?


答:在贷款额度的确定过程中有两次使用到还款比例的控制,一次是计算贷款额度时,另一次是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和贷款期限时。为了进一步优化贷款额度计算办法,取消这一环节的计算项,合并到在借款人选择确定贷款偿还方式和贷款期限时的还贷比例控制。

08

对此次计算贷款额度首付比例的是调整如何考虑的? 


答:这项政策的调整,是按照2010年住建部等4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套房的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的精神,根据我市的贷款需求及资金现状,在防控贷款风险和适当调节需求上进行的调控措施。


09


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是如何控制的?


答:增加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的,暂停其第3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已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一)本条款“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登记审核通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二)职工已在本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证明的,在我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核查异地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发放情况后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三)职工持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来我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根据缴存地出具的异地缴存证明上的贷款次数和本市已获得过的贷款次数予以认定贷款次数。

10

为什么对职工家庭贷款次数进行控制?


答:这项规定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精神,同时为了限制职工过多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现象,支持更多未使用公积金的职工的贷款需求。考虑到政策执行的缓冲与过渡,政策调整文件实施之日已办理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都只计算贷款次数为1次。

11

贷款月还款比例控制如何调整? 


答:将“借款人贷款时确定的每月归还贷款本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调整为“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


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按月分期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及还款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12  

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比例控制的目的?


答: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比例的主要目的,是考虑缴存年限相对少的职工,按照贷款额度计算规则确定实际可贷额度后,通过选择更高的月还款额和缩短还款期限的办法,适当增加具体可贷额度。另一方面,这项调整将加快贷款回收的效果,有利于资金回笼以支持更多职工获得贷款。

13

为什么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具体如何规定?  


答: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专款专用,防止炒房行为,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审计整改要求,对这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规定: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调整为“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管理机构审核)。”

14

无房租赁提取政策的调整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无房租赁提取政策的调整具体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


(二)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三)职工可按月申请无房租赁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15

特困低保提取政策的调整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低保提取政策的调整具体涉及内容如下:


(一)市区、各县(市)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参照执行各自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确的全市统一标准。


2017年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执行的全市统一标准为每月804 元。今后各年度,市中心按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年度参照执行的全市统一标准。


(二)享受特困职工待遇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可按月申请特困低保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16

对无房租赁、特困低保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有哪些意义?


答:通过无房租赁、特困低保提取政策的调整可以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支付房租,促进“租售并举”新制度的建立,同时为了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调整后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可直接在公积金网厅上办理,比原来的政策更加灵活机动,方便职工、便捷办理。

17

此次明确要管控的提取、贷款业务涉及哪些情形?管控的目的有哪些?


答:此次明确要管控的提取、贷款业务所涉及的情形和目的有以下三方面: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


这项制度的建立主要是预防控制以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名义给子女开户建缴,再提取子女及自己夫妻账户余额的套提行为。


(一)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此项政策主要是预防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中小套型、低房价的提取加贷款远超购房款的现象,同时防范以此形式套提、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三)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


此项管控是为防止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套提行为和违背住房公积金使用目的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18

为什么增加加强实施违规提取管理的内容,具体有哪几项?


答:近几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措施努力遏制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公积金现象,但骗提行为仍时有会出现,扰乱了住房公积金正常管理秩序。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对以上骗提行为,依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实施管理。


具体内容: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行为的职工,经核实,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发现骗提行为的,要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19

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已开通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个人住房公积金免缴、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低保特困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满五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无房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等17个业务的网上功能。


来源:温州住房公积金

编辑:B哥

审核:李聪

终审:廖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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