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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官被刺与“危险”劳动争议案

2015-10-08 财经杂志 财经杂志


提要 胡庆刚案凸显了法官在审查证据与司法能动间的平衡,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交叉的劳动争议案各方如何合理行使职权等问题



《财经》记者 王丽娜


前往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时,43岁的胡庆刚在口袋里藏了一把水果刀,当法官向其送达二审判决书并予答疑时,胡庆刚接连刺伤四名法官。其中,法官郑飞的伤势最重,肺部被刺穿。这是2015年9月9日发生于法院办公楼内的伤害案,起因于一起劳动争议。


此前,胡庆刚索赔双倍工资、被拖欠工资补偿金等6万余元,历经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仲裁部门裁决、法院两审,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败诉。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中劳资双方的一大争议焦点。


在劳动争议案呈井喷之势的当前,胡庆刚案凸显了法官在审查证据与司法能动间的平衡,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交叉的劳动争议案各方如何合理行使职权等问题。


“证据不足”接连败诉


事发后,胡庆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


9月14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建章、王琮玮接受胡庆刚哥哥胡庆祝的委托,在十堰看守所会见了胡庆刚。胡庆刚向律师问起受伤法官的情况,会见中“他情绪仍比较激动”,律师表示,暂不便透露所谈及的案情。


此前,在媒体镜头下,胡庆刚称,“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 胡庆刚指的是他和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称方鼎)的劳动争议案。他在诉讼中称,2013年 49 30909 49 15262 0 0 1991 0 0:00:15 0:00:07 0:00:08 2905 49 30909 49 15262 0 0 1855 0 0:00:16 0:00:08 0:00:08 32418月他经人介绍到方鼎上班,六个多月后离开,方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拖欠工资,因此形成争议。


胡庆刚维权自2014年3月始,小学三年级文化的他向市长热线、劳动保障监察投诉,随后提起仲裁、一审和二审。


胡家兄弟中,唯有大哥胡庆祝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子承父业在铁路上做维修工。胡庆刚和弟弟胡林住在父母留下的房中,四处打工。因经济困难,胡庆刚在诉讼中申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胡庆祝对《财经》记者称,胡庆刚在接到判决书前就听说了败诉消息,“他很少找我借钱,七八月份找我借了1000元,说在打官司,手里没钱。前不久我在河南出差时打电话给他,本想让他给我充100元话费,他说他二审官司败了,压力很大,我就没提话费的事。”


案发后,弟弟胡林从胡庆刚的床铺下找到了部分诉讼材料。一审判决显示,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胡庆刚和华鼎说法迥异。


胡庆刚提交了员工请假单、考勤证明、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材料、银行账户明细、方鼎工作服。


方鼎认为请假单未经签字或盖章,考勤证明和负责人签字的材料是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银行明细没有记载是方鼎支付,并否认了工作服的真实性。


十堰市茅箭区法院一审宣判称,胡庆刚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各项诉求。在裁判理由上,法院表示,胡的考勤证明是复印件,其不能说明真实出处,银行卡明细不能记载款项系方鼎支付。


对于胡庆刚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况,一审判决只字未提。


当时因不服一审判决,胡庆刚上诉称,他在一审中书面申请法院前往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调取他在投诉时劳动监察部门向华鼎收集的存档件。法院前往查看考勤证明确与其提交的一致,但劳动监察部门拒绝将有关文件提供给法院,仅提供了一份华鼎有关负责人签名的工资结算清单,且拒绝盖章。


十堰劳动监察支队的有关负责人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向媒体出示卷宗,胡庆刚的名字确实在方鼎员工册上,考勤证明和工资结算清单是复印件,但未解释在法院调取证据时为何拒绝盖章。


胡庆刚在上诉中重点描述了调取证据的遭遇,但二审仍然败诉,二审裁判文书尚待公开。胡庆祝曾前往法院申领有关司法文书,他称,“法院说胡庆刚已经签收了,不再提供。”


法院调查取证有多难


胡庆刚劳动争议案的全部卷宗暂未公开,目前呈现的只是部分事实,处理是否得当众说不一。


律师梁艳松是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的兼职仲裁员。他对《财经》记者称,在需要先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争议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


从目前披露的案情看,当事人已经尽其所能提供证据并让律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法院涉嫌不尽责甚至消极对待。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及有关程序实现时可依职权调取证据,二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取证。


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界人士对《财经》记者称,在现代司法中,法院居中裁判,不能主动替一方当事人取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时,实践中被调查取证的对象未必配合,“有法官还遇到去居委会调查取证被拒绝的情况”。劳动争议案,“具有一定行政色彩,法院取证遭拒时有发生,而法院缺乏足够的权威”。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复印件的证据效力问题,法官仅有内心确信还不够,要看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说明法院并不排斥复印件。但同时有关的司法解释又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在现实中也很难统一掌握。


在劳动者看来简单的劳动争议案,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诉讼后,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就需由证据认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案由为劳动争议,分别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关键词检索,搜索2014年起至2015年9月24日的公开文书,分别得到记录数是726条和22586条。即相当多的劳动争议案,首要解决的争议点就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劳资关系的一个拐点出现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劳动争议案出现井喷。当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55万件,数量较前一年增长95.30%,其后几年案件量居高不下。


近年不断完善的立法和司法,实际上已加大对劳动者的倾斜力度,并加重资方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面对资方仍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且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对于劳动者耗时耗力。


劳动争议的处理事关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对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来说,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这也是在以经济发展为重的地方,“一些法院调取证据困难的原因”,一名法官说。


本文刊发于2015年9月28日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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