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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非法集资案井喷式增长,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处理?

2017-08-15 樊强 高曼洁 财经杂志

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投融资方式,为非法集资者巧立名目提供了便利。加之资金借贷管控严格促使民间资本更活跃,这种借贷方式缺乏有效规制,在大量资金流通往来中增加了资金链断裂风险,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爆发起到加速作用。


樊强 高曼洁/文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日前共同发布《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6~2017)》蓝皮书(下称《报告》),《报告》指出北京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发案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面临法律适用方面的较多争议。


以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数量为例,2014年北京全年受案量比2013年上升约85%,2015年同比上升约49%,2016年1至11月受案量比2015年全年受案量上升了约101.77%。

朝阳产业成高发领域


非法集资是一类案件的统称,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此类案件因为涉及投资人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往往被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投融资方式不断翻新,非法集资类案件也呈现井喷式快速增长,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案投资人、被害人人数与投资金额同向上升。短短数年,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投资人、被害人人数不断攀升,少则几十人,多则数万人,且波及面广,投资人来自全国,影响广泛。在涉案金额层面,从几年前的百余万计到今天的数亿元,案件办理难度增加。


二是针对弱势群体的集资行为凸显。近年来,针对中老年群体、残疾人群体的非法集资行为频现,这些人群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甄别能力弱,极易产生信赖,且有退休金、残疾人保障金等社会保障资金,成为非法集资的新目标群体。


三是巧立投资名目、花样繁多。随着科技、金融领域的发展创新,非法集资借朝阳产业名目,吸引投资目光。主要包括: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游戏、网络公司等;教育培训行业的外语培训、出国咨询等;能源行业的传统能源再投资、新能源项目发展等;金融行业的投资基金、股票等;科技行业的月球资源开发,航空航天项目开发等。这些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具有融资的现实需求和高额回报的可能性,成为犯罪分子假借名目的高发领域。


四是作案手段更隐蔽,参与人员更专业。相对萌芽时期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近年案件在作案手段上呈现更加强烈的隐秘性。首先,非法集资摒弃一蹴而就,采用长期融资合作、实现高额利润回报的方式,建立投资信任、填充资金池,这种方式隐蔽性强,加速了投资人数和资金的扩张;其次,非法集资人员具有金融从业背景,掌握专业金融知识,了解投资人的心理和需求,致使犯罪行为难以甄别;再次,投资人与融资人的双重身份合二为一,公司内部人员既在内部投资、又拉拢融资,给投资者造成合法的假象,使投资人放松警惕。


五是补偿损失缺口大,追缴财产难度大。非法集资行为发端于短时间内对大量资金的紧迫需求,这种需求导致资金快融快消,资金短时间内即被挥霍,且流向泡沫行业,无法弥补损失的资金缺口,导致办案机关追缴财产难度增大。

经济快速增长是重要原因


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原因有诸多方面。


经济快速增长是非法集资案爆发的重要原因。实体经济面临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互联网、金融等产业渗透于社会各角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大量资金需求,进而奠定了非法集资的现实基础。


此外,投融资方式的转变为非法集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金融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投融资方式,为非法集资者巧立名目提供了便利。加之资金借贷管控严格促使民间资本更活跃,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困难问题一直存在,大量资金缺口与现实贷款困难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民间资本借贷更活跃,这种借贷方式缺乏有效规制,在大量资金流通往来中增加了资金链断裂风险,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爆发起到加速作用。


同时,民众过热的投资心理也给非法集资提供温床。经济快速增长改善民众生活,致使对于富余钱款的投资需求愈发凸显,受投机心理驱使,投资盲目,缺乏对投资项目的理性判断、过分追求高额短期回报,为非法集资创造客观有利条件。


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难题:


首先,投资人、被害人挽回损失的心理期待与弥补困难之间的差距。投资人期待通过司法途径及时挽回本息,但追缴财产难度大导致期待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是非法资金案件群体性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其次,证据保存困难、调查取证难。非法集资行为越来越体现出“放长线、钓大鱼”的特点,融资时间长,投资证据易遗失,导致部分投资人丧失参加诉讼程序的法律身份,非法集资手段隐蔽性也加剧了调查取证困难。


再次,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在行为表现具有极大相似之处,准确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侵害的法益主体等要素,是准确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对非法集资行为有更准确的把握,才能作出正确定性。


最后,对于“转投资”行为的判断。有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限于一个项目,而是通过不断更新投资项目,以吸引投资人的更多投资。因此,在不同项目的转化之间存在资金从一个项目转移到另外一个项目的问题,对于资金应在哪一个非法集资项目中予以认定,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并保证投资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新型非法集资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


总之,对于非法吸存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特别关注“人”和“财”两方面。


人,即关注并防控投资人情况,通过掌握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职业、经济状况等,让投资人了解案件进展及挽回损失的可能性,避免因误解和不合理的期待而产生集体上访事件。


财,即被告一方财产,通过案件审理查找财产线索,联系被告人或其亲属退赔,尽量挽回投资人损失,并将审理期间的退赔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量。尤其被告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家属退赔是挽回投资人损失的有效途径。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编辑:王敬恺)


责编  |  苏月  yuesu@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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