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高危职业,叫做在加拿大卖酒
既要开店,又要控制销售,还有数不清的连带责任,在加拿大卖酒可真不容易!
世界华人周刊专栏作者:辛上邪
在国内,每到年节临近时,各地警方常会发布消息,告诫酒友需对多种情形承担责任,比如: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未劝阻醉酒者不要驾车,醉驾导致车祸的。如新疆有人赴宴后酒精中毒身亡,亡者家属诉讼,法院最后判决饭局组织者承担20%责任,其他客人共同承担10%责任,亡者自行承担70%责任。
这类事情在加拿大是另一种处理方式——被告诫的不是酒友,而是客人喝酒的场所,如酒吧、餐厅之类,因为加拿大有“酒牌”管理,这些都是卖家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加拿大,卖酒是需要执照的(俗称酒牌)。任何一个卖酒的地方都需要至少一名参与者(店主或经理)有酒牌。执照申请手续简单,花费低廉,但是要经过考试!学习免费,正式考试之前网站上有预考;考试开卷,不限制考生查资料,也没有时间限制;考题都是选择题,回答完毕即可交卷;交卷后立刻弹出答案,告知是否通过,同时还告诉考生什么地方错了、正确答案是什么;考试失败就重新注册考试——如此人性化,目的只有一个,让考生切实记住知识点。
加拿大重视酒牌管理不是为了让酒类零售有序地繁荣发展,而是为了限制卖酒。更确切地说,是为了让加拿大人购买、消耗酒精的数量减少!因为酒精是导致加拿大人恶性肿瘤的三大原因之一;能让人思维混乱引发对他人的伤害,每年BC省有八万多起治安事件是酒后发生的;容易造成交通事故,BC省40%的交通事故与酒驾有关;是健康第一杀手,每年BC省有超过1800人死于饮酒、一万八千多人酒后住院。加拿大是全民免费医疗,每年政府承担的与饮酒相关的医疗、救助的费用为9亿加币,几乎与从酒类行业产生的税收相等。再加上酒后还容易吸毒、造成意外怀孕,所以酒类的生产和销售对于加拿大政府来说,真是块烫山芋。基于此,政府将监督顾客过量饮酒及醉酒后的安全保障的重担压在了卖家肩上。
西方人喝酒习惯和中国人不同。中国人一般是吃饭的时候佐餐,而西方人除了佐餐之外,平时也喜欢来一杯,这就更容易养成嗜酒的习惯。一般而言,女性一周超过10杯酒或一天超过2杯、男性一周超过15杯或一天超过3杯被视为饮酒过量。(一杯酒的量因不同酒种而异,如啤酒约为341毫升,葡萄酒约为142毫升,烈酒约为43毫升。)
除了过量,对酒的危害的认识也不同。在中国,现在绝大多数夫妻在准备怀孕前都懂得“封山育林”的道理,而在加拿大,这类知识貌似很不普及。因此,酒类知识普及的网站提醒民众,为了不醉酒,注意不要喝急酒;喝一杯酒之后,再喝些不含酒精的饮料;最好不要空腹喝酒;喝酒时多考虑一下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如果准备受孕、或正在怀孕、哺乳期,最安全的做法是不喝酒。
对民众饮酒,政府只能这样细心、全面地叮咛,但对酒牌持有者,政府的要求却严格得多。
首先,禁止向醉酒者或者已经快醉酒的人卖酒。这个要求听起来容易执行起来可不容易。因为“没有一种科学检测的方式能证明一个人是否醉酒”,严格地说,醉酒是一种“观察出来的状态”,看顾客喝酒之前和喝酒之后的言谈举止是否有明显区别。而“已经快醉酒”则更是一种微妙的状态,“判别是否已经快醉酒是售酒者一项重要的责任”。
第二,严禁顾客酒驾。对酒驾倒是有明确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0.05%为酒驾,如果超过0.08%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遇到喝酒过量的客人,销售人员要坚定、礼貌地索要顾客的车钥匙(如果是自驾者)、督促顾客找人来接或者协助顾客找出租车,并要确认顾客上车安抵目的地。如果顾客反对,销售人员有责任喊警察协助。
第三,禁止向未成人售酒。在酒吧、酒类专卖店(超市不得销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营业员必须索要顾客的身份ID来检查。基于有些成年人对此法规不在意,营业员还要严加防范成年顾客帮未成年人代购,如果怀疑代购,也有权拒绝销售。比如,有未成人来买酒被拒绝,营业员就要尽可能观察店外,看看被拒绝者是否会向路过的成年人“求助”。即使没有观察到“求助”,如果后续顾客的购物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刚才提出来的酒品种类和数量,营业员也有权质疑并拒绝。
对店内发生争吵、斗殴等纠纷,及醉酒者由于行动不便在店内造成损伤,卖家都需要承担责任。总之,酒类销售的从业人员要睁大双眼、随时保持警惕,因为任何一件损伤、意外发生,受害者都可以起诉卖家、要求赔偿。
卖家对醉酒顾客照顾的责任不止局限于店中,而是要延续到顾客酒醒后。1973年,被法庭下过饮酒限制令的M先生在解禁后,又去曾经常去的酒馆饮酒。醉酒后离开酒馆,他先搭朋友的车,中途下车徒步回家,误入高速公路被撞。法院判罚酒馆、司机和M先生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对酒馆而言,在已知M先生酒醉、且有过被禁酒的记录(说明M先生在醉酒时完全不具备自控力)时,没有对他尽到照顾的义务,导致其中途下车发生意外。这个判罚被称为“里程碑式”的,此后,卖家需要保护顾客在清醒前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免遭任何意外伤害。
顾客由于醉酒发生的意外,酒家被索赔的比例、数额都不低。加拿大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是“例判法”,即判决要参考先前的同类案例。以前酒家被判罚的连带赔偿在总赔偿金额中占5-25%,但2006年,BC省判过酒家赔偿50%的案子,因此可以认为,酒家赔偿比例的上限上升到了50%。另外,根据加拿大法律,受伤害者不止可以起诉对他们造成直接伤害的醉酒人员,还可以起诉所有相关人员。比如,顾客酒驾撞伤了人,被撞者便能起诉酒驾司机及卖酒给司机又未制止司机开车的店家。对店家更为不利的是,如果酒驾者无钱赔付,店家还要补足数额。如店家被判赔付15%,酒驾者赔85%,如果酒驾者破产、难以赔够应承担的份额,店家则需代为赔付差额。当然,店家会买多种保险,一般不会为了赔钱倾家荡产,可压力和麻烦也不小。
为了不鼓励顾客买酒,卖家对酒的定价要遵从统一规定按照酒精含量来计算,不得降价销售。在顾客买酒时,卖家还应该尽量推荐其他代替饮品,鼓励顾客点酒同时点餐、至少是下酒小零食,以减少空腹喝酒的机会。饭店里,有些明显喝过酒的顾客落座后,服务人员需及时地把酒杯等撤走,以免他们看到后又勾起喝酒的欲望。还要在店中显眼的位置张贴卖酒规则,白纸黑字地写清楚不会卖酒给已经或将要醉酒的客人及未成年人等规则。
凡此种种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尽量少卖酒给顾客。既要开店,又要控制销售,还有数不清的连带责任,在加拿大卖酒可真不容易!
作者简介:辛上邪,中国古代文学博士。学者、翻译、专栏作者。关注唐代历史还原和现代教育及某些其他问题。现定居加拿大。作者公众号:辛上邪(ID: xinshangye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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