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桂林停车收费新标准出炉!看看你省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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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萌老师
此次调整,在定价形式方面,改变现有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统一定价的现状,区别不同性质,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实施分类管理。
对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市民中心、城市广场等配套停车场;
3、驻车换乘停车场;
4、政府全额投资(或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5、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公用机构符合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市区范围内所有游览参观点的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1、简化停车场分类。将原来地面地下停车场类别进行了简化。
2、明确实行计时收费的要求。对于使用专用停车计时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所执行的收费标准、全天最高限价总体高于采取计次收费的停车场,以弥补购买智能计时设备的投入成本,并通过价格引导,鼓励停车收费经营点对现行设备升级,使用专用停车计时器,提高管理标准和服务质量。
3、增加了免费政策。提出了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展览馆、大专院校等公益性停车场设置15分钟免费停放时间的优惠便民措施。
4、统一规范了路外停车场白天、夜间时段的划分。白天时段指8:00至20:00(含),夜间时段指20:00至次日8:00(含)。
5、明确了加价政策。增加了游览参观点停车场和超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加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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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游览参观点停车场按相应类别停车场收费标准加收50%;
2.超大型车辆按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加收50%;
3.特殊情形的停车场,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与市住建委联合下发《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尚不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的场地、设施并用于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其收入分配按6:4的比例划分:所得收益的6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40%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公司日常管理费用,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收入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收入使用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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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外来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按每次5元收取,超过24:00时,另加收5元;业主访客临时停车2小时内(含)不收费。
2、室内(含架空层及地下停车场)停车场共划分两类:实行智能计费和配备监控设施的按一类收费;其它的停车场按二类收费。
3、两轮电动车收费标准,不含充电费。
4、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允许下浮。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救灾抢险、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环卫等特种车辆。
2、办公时间内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办理公共管理事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机场、码头、图书馆、展览馆、大专院校等停车场应当设置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
4、行政执法部门暂存暂扣的车辆,在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后因车辆所有人自身原因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对于这个新标准,你们是不是能省下一批银子呢?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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