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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聚焦】再过几天,桂林很多驴友俱乐部、车友会…就要消失了!

2016-09-21 桂林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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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编】萌老师

新修订的《广西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对旅游经营者、管理者以及游客等均进行了规范,并首次提出,违法组织驴友出游将可能面临重罚。


俱乐部和车友会

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近年来,一些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居民外出旅游,一旦出现安全问题,旅游者往往投诉无门。


(网络配图)


据介绍,上述组织和个人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已经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修订后的新条例第四十条则更为明确地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违规处罚

对这类没有合法身份经营旅游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将依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中买到假货

旅行社应帮游客维权

购物是旅游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往桂林旅游监管部门时常接到游客们购买到假货之类的投诉,遇到这种情况,多半都是由旅游监管部门出面解决。


(网络配图)


新条例则明确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旅行社虽然不用先行赔付,但有责任协助旅游消费者解决与经营者的纠纷问题。



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须“亮证”

近日,不少桂林微友在朋友圈都能看到一些由个人发布的信息,称推出各种优惠线路,可通过线下报名和电话报名的形式参与。经有关部门调查,推送这些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当中很多都不具备经营旅行社业务资质,涉嫌违反了新条例相关规定。


(网络配图)


根据新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看来新条例将更加亲近群众,更加注重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小编表示对这样的条例实施一定要给大大的支持啊!


十一长假马上到了,大家无论什么时候出去旅游都得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被光鲜的宣传语给蒙骗了过去,一定要看清组织方资质,才能更好保障自己权益,开开心心出游!



来源:桂林晚报

桂林生活网(Guilin-life)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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