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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0万拿不到,“倒赔”20万元!贵州宾利车主不干了:一定要重审!法学专家这样说…

百姓关注 2019-03-30


宾利慕尚,作为宾利系列中的杰出代表,因为全球限量销售,一直是个人身份、地位、财富和消费品味的象征。可如果你买到这样一辆问题车,与经销商对簿公堂却得到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心里会是怎样的滋味?



“宾利索赔案”反转:

一审判赔1650万元,

终审判车主“倒赔”20万元!


近日,广受关注的贵阳宾利慕尚“退一赔三”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一审“退一赔三”总金额1650万元的判决,改由宾利经销商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贵兴公司)赔偿车主11万元,车主承担31.1万元诉讼费而结案。


【记者调查:“史上最高消费维权索赔案”始末】

(视频时长:9分46秒)


12月11日,车主杨代宝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将继续维权,申请再审。杨代宝的代理律师李力说,他正在准备再审的申请材料,将于12月底上交最高院。


车主:500多万买了辆“维修车”


据了解,2014年6月杨先生与新贵兴汽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一辆价值550万的宾利慕尚轿车,加上车辆购置税花费近600万元。据杨代宝介绍,因为自己不是专业人士,交车时没有特别留意。提车以后,他发现车辆问题不断。2016年,杨代宝的司机在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这辆宾利慕尚确实有问题。

杨代宝于2014年6月24日与新贵兴汽车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一台宾利慕尚汽车(型号MULSANNE V8C5 ),售价5500000元,车辆购置税470085.47元。


新贵兴汽车公司于2014年10月交付车辆。该车是由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从英国全新进口的。杨代宝在使用过程中车辆毛病不断,他发现车子后座左右窗的窗帘间歇不一,右后窗的窗帘是左后窗窗帘缝隙的三倍左右,行驶途中会漏风,还有噪音。屡次向新贵兴汽车公司询问均未获满意答复。

▲窗帘维修后出现的缝隙。


一年后,杨代宝的驾驶员将宾利慕尚开到4S店正常维护保养,无意间在他们的电脑上看到这辆车有过维修记录。杨代宝请律师帮忙查,确认自己购买的宾利慕尚交车前确实有维修记录。


为了讨个说法,杨代宝找到销售商新贵兴公司,“开始他们态度强硬,不理不睬,最后答应送我一次免费保养。”

杨代宝把销售汽车的新贵兴公司诉诸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新贵兴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退还购车款和车辆购置税5970085.47元,并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500000元。



一审:销售公司“退一赔三”


经贵州省高院查明,2014年3月20日,大众汽车销售公司从英国进口一辆宾利慕尚汽车。2014年6月24日,杨代宝与新贵兴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新贵兴公司向杨代宝销售尊贵版宾利慕尚汽车一台,单价5500000元。预计交车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


新贵兴公司随后从大众汽车销售公司购入前述进口宾利慕尚汽车。2014年7月30日,该车辆运抵新贵兴公司,新贵兴公司拟将该车辆交付杨代宝。同日,新贵兴公司进行车辆移交检查时发现车辆左前门下有漆面损伤,通过抛光打蜡清除了漆面损伤,这一处理操作记载于该车辆的维修记录中。2014年10月8日,因汽车右后窗帘存在异响,新贵兴公司更换了窗帘总成,该维修操作亦记载于车辆的维修记录中。


2016年5月31日,杨代宝通过车鉴定网查询所购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时,查询到案涉车辆的前述处理、维修记录,遂以新贵兴公司在车辆交付之时未向其告知前述情形构成欺诈、给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贵州高院要求新贵兴公司提供车辆交接书,或者能证明车辆交付时间的其他证据,新贵兴公司均无法提供,法院最终认定案涉车辆的交付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


而案涉车辆于2014年7月30日和2014年10月8日进行过瑕疵处理和维修,新贵兴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告知过杨代宝相关情况,法院认定新贵兴公司在车辆交付前故意隐瞒了车辆的前述问题,剥夺了杨代宝知情权和选择权,新贵兴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贵州高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杨代宝与新贵兴公司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杨代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汽车退还给新贵兴公司;新贵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代宝购车款3850000元(5500000元减三年折旧费1650000元),车辆购置税470085.47元;新贵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代宝车辆赔偿金16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4150.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新贵兴公司负担。


二审:车主获赔11万,承担31万诉讼费


因新贵兴公司不服贵州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分别派员到庭,就案涉车辆漆面问题的处理及窗帘更换问题是否属于正常的交车前检查处理程序、相关信息是否应告知消费者、如果未告知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发表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网页截图


二审中,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代表表示:就本案而言,经销商交车前对油漆的抛光打蜡、更换原装窗帘总成均属PDI(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操作,其目的是为了使车辆达到交付标准。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应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文,亦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表示:本案中经销商虽上传了相关信息,但其目的在于告知供应商相关情况以解决其内部财务支出和许可问题,其初衷并非直接告知消费者,故本案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以促进行业的规范自律、健康发展。消费者期待购买的是原装整车而非车辆的某个局部,故三倍赔偿的基数应为整车的售价。


最高院认为,新贵兴公司对漆面瑕疵所采取的轻微处理措施属于经营者新车交付前的整理行为,新贵兴公司未予告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新贵兴公司对车窗帘问题的处理属于对局部轻微问题的修复行为,对与此相关的信息新贵兴公司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应予告知但未予告知。因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显著轻微,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无证据证明该问题给杨代宝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经营者在车辆交付前亦已免费原装更换了窗帘总成,兼顾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经营者即时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酌定新贵兴公司向杨代宝赔偿。


▲最高院终审判决书。


2018年11月22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由贵州新贵兴公司赔偿杨代宝110000元,杨代宝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311765.8元。



车主代理律师:本月底申请再审


对于这个引发热议的案例,法律专家又是怎么看的呢?记者对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会长孙光全进行了专访。


孙会长说,虽然法院认定销售商存在隐瞒,但认为窗帘的维修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这个说法过于牵强,“如果购买前消费者知悉窗帘维修过,就不会买这辆车了。”


贵州省青年法学会 会长 孙光全:一审法院按照销售者存在民事欺诈为理由,三倍惩罚1600多万元,我们认为是惩罚过重。可是二审法院判决赔11万,这个太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裁判的指引意义。如果这个判决被更多人知悉,其实是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因为这降低了违法违约的成本。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12月16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首届3·15汽车消费论坛暨侵犯汽车消费者知情权与销售欺诈研讨会”。研讨会上,汽车销售业界通行的PDI规则受到专家质疑。多位专家指出,消费者对汽车真实情况享有知情权,汽车销售企业“修复率达到新车购买价5%以上才需告知”的所谓业内通行PDI规则,并无法律依据。


微兔有话说

司法审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更不能偏离了“罚当其责”的司法审判精神。可纵观“史上最高消费维权索赔案”,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让人难以接受的判决,难免引发大家的热议。法律是道德约束失去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底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罚具有裁判的指引意义,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当一个判罚违背了大多数的民意,不能维护消费者基本权益时,它还大大降低了经销商的违法违约成本,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利空的消息,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会在几年后迅速凸显,给整个汽车销售市场带来沉重的一击。



记者:郭真荣  见习:刘治麟  综合: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王梦婷  编校:吴瑶  审发:庞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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