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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过分!贵阳一男子在阳台上晾晒床单后傻眼了:上面竟然有这个……

百姓关注 2020-11-21


昨天(7月5日)的好天气

让大家都心情愉悦


趁着这样的好天气

家住贵阳市南明区玉田坝高层住宅的胡师傅

将家里衣服都洗干净晾了起来

但到下午要收衣服的时候

他傻眼了




说到这事儿,胡师傅是一肚子的火,他告诉记者,当时他去收衣服床单时,突然发现原本应该干净清爽的床单上,竟然洒满了面条的油渍和已经风干的稀饭。


胡师傅:



风向是朝我家吹的,我家的墙壁上被子床单上,全部沾满了面条,米饭。



事发后胡师傅和爱人赶紧将现场清理干净了,但窗台上的晾衣杆和玻璃上依旧残留着点点污渍。


胡师傅的爱人拿着床单说当时可恶心了....


胡师傅告诉记者

这样的情况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


胡师傅:



上面经常往下扔东西,有的时候是面条,有的时候是卫生纸,第一是恶心、第二是不卫生。



因为小区周边的监控无法看到这个角度,所以胡师傅根本不知道是哪户人家干的,但他告诉记者,他会立即向物管反映要求安装监控,同时也要警告楼上那户经常高空抛物的业主。



胡师傅:



就是想警告下他,如果还有这样的行为我就走法律程序,把20楼到28楼的全告了,他们有连带责任。


高空抛物

让人烦不胜烦

就在这段时间我们也报道过类似新闻

1、被抓正着!太恶心!又是高空抛物,这次抛的竟然是…

2、怎么又来!持续一周高空抛物,四次报警都没用!是谁这么嚣张!

3、找到了!贵阳一小区连续三天有人高空扔下酒瓶,这事是“他”干的……



接下来

就用三个经典案例

为您明晰

高空抛物的三种类型及其法律责任 



案例一:图方便,一杆掷掉二十四万

市民张先生乔迁新居,搬场时因窗帘杆较长,嫌走楼道往下拿麻烦,就随手将窗帘杆从窗口扔了下去。没想到这一扔闯了大祸,铁制的窗帘杆没有按蔡先生的预想落到地上,而是稳稳地搭在两根高压电线上形成短路,导致周边十几个新村数百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损坏。


事故发生后,供电公司及时修复了电路,并先行赔偿受损居民家电维修费24万余元。之后,供电公司将不愿承担责任的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依据供电合同向受损居民赔偿后,有权向造成供电事故的责任方追偿。据此,判决被告张先生赔偿供电公司24万余元。


法官点评: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高空抛物案件”可以根据有无明确的抛物行为人、有无明确的管理责任人等作进一步的细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


本案是一起抛物行为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打架伤人或机动车伤人的普通侵权案件没有实质区别,都是由于被告主动实施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在法律的适用上,遵循“自己责任”原则,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抛了,谁负责”。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高空抛物行为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在损害事实发生以前受害人无法确定,因此,其侵害的利益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在“高空抛物”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抛物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祸从天降,十岁学童死于非命

年仅10周岁的四年级小学生周某,放学途中被一块从高楼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治身亡。警方为此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线索。周某父母将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数十户业主和大楼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的物业管理者,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由于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经出现了一次高空坠物事件,被告又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及时履行了职责,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原告20余万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管理义务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责任人是对发生“高空抛物”的建筑承担管理义务的人——物业公司。在法律适用上,由管理义务人对自己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俗地讲,就是“谁没有管好,谁就承担责任”。


案例三:一方抛物,八方担责

原告胡女士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4-704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5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案外人物业管理公司和六户被告共同赔偿(均摊)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抛物行为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这里的“不明确”是指存在一个具体的范围,抛物人为其中一人或数人,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本案的处理结果,是由物业管理公司和所有可能的抛物行为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案件是以调解方式处理,但其处理结果仍体现了审判实务中对这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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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案例一中由抛物的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与我们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所以比较容易接受。而案例三的处理结果,容易让人产生困惑: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对那些没有抛物的人肯定是不公平的,因为丢烟灰缸的人只有一个,其他人没有理由来为别人犯下的错误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不这么处理,让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所有的损失,似乎也不公平。


事实上,老百姓的这个困惑也曾经引发过法律专家们的争论。争论的结果,绝大部分的专家还是认为让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来共同承担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第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第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第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以上三个案例,代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常见类型和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

第一,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记者:韩俊杰、李娅男 编辑:吕橙雪  部分来源:《天诚之音》

编校:唐赟  审发:石昌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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