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出来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福利进一步落实
最近,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指引》),组织相关单位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该《指引》已经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同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优惠政策也落地实施了。
关于《指引》中提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小编在之前已经详细地介绍过了,并特意说明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中的认定条件,(◀ 回顾请点击),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优惠的算法。(◀ 回顾请点击)
那么具体企业该如何申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看完这篇干货你就了解了~~
申请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赋予18位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这个编号是企业在做加计扣除时的必填内容。
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
1
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2
注册信息核对。
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二)企业自主评价
1
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
企业自评
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序号
内容
1
《信息表》是否完整;
✔
2
《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
3
《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
4
《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
上述内容合格,信息审核通过。
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
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
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四)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 个工作日。
(五)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公示有异议
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注: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为18 位数字或字母。也就是说,
登记编号=4 位年份+6 位行政区划代码+1 位成立年份标识+1 位直接确认标识+6 位系统顺序号
六(年度更新)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1
有效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
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
2
每年更新
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 月1 日至3 月31 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变更与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
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
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
(二)信息抽查
1
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 5%。
2
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
3
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 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
4
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三)投诉异议处理
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
(四)撤销登记编号
1
撤销的原因
已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平台上公示。
1
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评价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
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
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
被撤销的后果
1
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
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注意
被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前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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