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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信办出新规管微信,胜伦律师为您专业解读

2014-08-07 胜伦律师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陆宇星 彭赫威 吴坤 肖挺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即时通信工具大大提高了人们信息沟通和交流的效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小部分的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向社会发布各种谣言、虚假消息,常常误导公众甚至引起惊慌,如近日发生的“‘为灾区祈福’陷阱令1500万不明真相的微友中枪”事件等等,已严重影响到的网络空间的正常运作。为了进一步净化网络的生态环境,让人们获取更加真实可信、有效的信息,避免遭受谣言、诈骗等侵害,网信办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该规定,胜伦律师专门就此作出如下解读:


焦点1:【《规定》所指的即时通信工具包括哪些?】
【胜伦解读】:《规定》第二条对“即时通信工具“的定义作出了规定,即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即时通信工具主要包括微信、QQ、飞信、陌陌、米聊、微米、Skype等热门应用。

焦点2:【以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指的是什么?】


【胜伦解读】:《规定》第二条同样对“公众信息服务“的定义作出了规定,即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其中“其他形式“是否包括了个人以个人账号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信息,《条款》未予以明确。对此,胜伦律师认为,个人尤其是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由于其粉丝数量众多,即使个人没有注册公众账号,但是以个人账号同时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布信息的也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可能会因此被纳入公众信息服务之中。

焦点3:【使用即时通信工具需要实名制么?】


【胜伦解读】:《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得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的网民将很快面临在注册账号时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可以预见,实名制的压力会使以往那些随意转发和散播“谣言、假新闻、伪科学”的人再难以再“封一个号就注册一个号”。实名制注册账户也意味着人们需要对自己传播的信息内容更加负责,在阅读文章时学会仔细辨别文章的内容,在点击“转发”按钮前考虑一下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从长远来看此举有利于网络空间的自我净化。

焦点4:【发布信息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胜伦解读】:《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要求人们在使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时要承诺“七条底线,谨慎发言,避免触犯法律的底线。其中对应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违反相应规定的人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侵犯名誉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行为,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焦点5:【公众号需经实名审核并备案么?】


【胜伦解读】:《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开设公众号需经实名审核并备案做出了规定。现在很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申请了从事公众信息服务的公众号,由于公众号面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影响范围比个人使用者的号码发布的信息影响范围更大,一旦散播谣言或者不良言论,造成的后果也较为严重,因此,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而开设公众账号的,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并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以便在必要时查清源头。




焦点6:【谁可以发布时政新闻?】


【胜伦解读】:《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对时政新闻的发布主体作出了限制。时政新闻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中新近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真实是时政新闻的生命,但一些公众号发布的信息真假难辨,容易误导公众。因此,对于时政新闻的发布,《规定》做了如下限定:“除了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外,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为了让公众容易识别哪些公众号有权发布、转载时政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必须对有权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以免误转虚假的新闻信息,引致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的恐慌。

焦点7:【法律责任有哪些?】


【胜伦解读】:如果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法律将会变成为一纸空文。对此,《规定》第八条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责任予以了明确,包括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涉及刑事责任的,还需要移交到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按照两高去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利用该即时通信工具捏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

焦点8:【《规定》为何自公布之日就开始施行?】


【胜伦解读】:《规定》第十条指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主要源于先前没有相关规定对即时通信工具的申请、使用等做出约束,导致即时通讯工具规制的缺位,进而使得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即时通信工具发布各种谣言而未能得到有效的约束。现为了及时有效遏制各种谣言,网信办便规定所发布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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