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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子女买房,这些事儿不可不知
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负担太重,年轻夫妻一般无力承担购置房屋的压力,往往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然而离婚之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何处理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子女用父母赠予的首付款买方,产权登记即使在一方名下,也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为充分保护赠予人的意思,该条第四项以及第十八条第三项同时规定,父母可以通过明确首付款只赠予给儿女的一方而使该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如果父母已经明确了房产首付款的赠予对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笔首付款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以该俾首付款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即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还贷,若离婚时双方未协商一致,根据《婚姻法解析三》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该房产归属于产权登记方,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将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种情形与第1种情形类似,对于赠予所得的房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人有明确规定只赠予给夫或妻一方。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名下的房产,由于出资一方父母没有明确只赠与一方,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