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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轻松卸下僵尸企业包袱

2017-05-22 韩宏伟 关丽贤 胜伦律师

2017年是去产能攻坚年,国家主席习近平近期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指出,深入推进去产能,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在当前产能过剩情况下,僵尸企业仍依靠政府“输血”勉强维生,清理僵尸企业,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牵引性作用,是当务之急。

广东省人民政府早在2016年4月8日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指导意见(粤府〔2016〕29号)》(下称“29号文”),29号文提出要用2-3年时间打好全省国有“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攻坚战。


出清重组国有僵尸企业,处理原则简言之,有生命迹象,盘活重组,无生命迹象,关闭破产。那么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会有哪些麻烦问题,且听小编说。


 关闭破产,破产清算费用谁来承担?

实践中,较多国有僵尸企业属于长期入不敷支,或已停业多年,可以关闭破产退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若国有僵尸企业无任何支付能力,钱从哪里来?国有僵尸企业出资人有垫付义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上述报酬和费用的,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根据前述规定,国有僵尸企业出资人可以代为垫付破产清算相关费用,但非强制性要求。

另外,29号文规定,有关诉讼费等清算费用,若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按规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或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支持。


 国有“僵尸企业”历史债务如何处理?

处置国有“僵尸企业”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无疑是历史债务处置问题。关于国有“僵尸企业”债务,可以根据企业资产情况,对症处理债务问题。


1. 资产重组,优化债务结构

对于本身获利能力相对较好,仍具有土地、设备等固定资产,只是债务风险较高的国有企业,可通过债转股、债务置换、加大直接融资比重等方式缓释风险,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债务危机化解。

对于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企业,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扩大发展,优化其债务结构。


2. 破产清算,彻底清理债务

若企业属于长期停止运营,资不抵债情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清产核资,核算债务,将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相关债务,通过法定程序核销历史债务。


通过启动破产程序,最后核算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由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然后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税务、工商等注销登记。


 国有“僵尸企业”历史债权如何处理?

对于已经停止运营,属于关停关闭企业,选择退出方式为自行清算退出或破产清算退出。在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对外仍有投资,企业历史债权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对外投资享有股权,一般情况下,在清算过程中,对投资股权依法核定股权价值依法转让处理则可,然而,若对外投资企业也已经停止经营,且处于吊销状态,又该如何处理企业股权呢?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可启动清算程序,依法清算,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配。


国有僵尸企业股东如何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有可能承当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国企出清重组“僵尸企业”促进国资结构优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25号)》规定,对已履行清算等规定程序的“僵尸企业”,可采取集中注销、批量破产等措施,不再追溯承担清理企业的连带责任。


当前对国有僵尸企业处理措施尚未完善,卸下僵尸企业包袱难以一蹴而就,不过,这包袱让胜伦律师给您助力,轻松卸下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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