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恶意诬陷中缆在线,或将赔付1000万元
1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方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
在法院受理这两家公司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在其官网上刊发《关于佰策邦公司起诉万马股份名誉侵权的公告》。
《公告》称:最近,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悉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抵制“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所谓“价格监察提示”活动的联合声明》并肆意寄送至电线电缆行业生产制造企业、终端用户、国家各委(部、局、会)、省级行政机关等,还涉嫌操控媒体舆论,违法进行有偿网络发稿,即有预谋地撰写具有攻击性的文章并通过公关渠道发表于各大新闻媒体及行业相关网站,声明中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诋毁构陷我公司,恶劣影响范围之广现已无法预估。
《公告》指出,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并主要提供“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调查”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旗下中缆在线是电线电缆行业专业的技术与价格咨询服务机构,且独创的“网络红本价”通过在线监测并实时发布电线电缆的“原材料费用”、“完全成本(行业平均成本)”、“招标控制价格”、“市场监测价格”等,让用户对各种线缆技术规范和市场价格了如指掌,引导用户理性采购,现已成为行业抵制低价竞销、用户打击高价围标的一把利器。目前,中缆在线已被14家央企(机构)聘为行业顾问,提供电线电缆的技术支持(典型设计)、招标控制价格制定与开标价格分析预警等服务。《公告》强调,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咨询力、证明力、公信力毋庸置疑,容不得恶意诋毁。
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刊登的《民事诉状》显示,2013年,江苏省光电线缆商会(系由远东、亨通、宝胜、上上、江南、俊知等12家知名光电线缆企业发起组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价格监察提示活动”是江苏商会根据一届二次会长会议精神和一届二次理事会决议,按照其自律和监察委员会制定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而依法依规开展的一项行业自律工作。该工作符合国家形势和政策法规,公开、公正、透明;《监察提示函》是该项自律工作的最高表现形式)特委托原告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其对重点工程项目线缆招标投标开展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工作,严格按照其制定并公示的《〈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规则,从专业数据角度对监测到的项目标段开标价格与当期行业平均市场价格进行比对分析,并按约定将分析结果提交由江苏商会审核决定是否最终发出《(监察)提示函》。
原告公告的民事诉状书认为,被告主要构陷事实与原告辩护如下:
1、诬陷原告为“失信被执行人”。声明诽谤“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策邦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只有一人,也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广森。最高人民法院网登载佰策邦公司竟然是两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两起案件立案时间分别是2014年10月29日和12月25日,案号分别为(2014)东执字第04572号和(2015)东执字00141号。即佰策邦公司目前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被执行人,且尚未履行法院判决书规定的付款义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员。”事实是:原告虽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但均是属于劳动仲裁案件、执行标的金额较小,根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况且是否为案件被执行人与原告的专业度、诚信度并无因果联系。被告直接对原告的声誉进行诋毁,控诉如此失实,显然是有着强烈的主观恶意。
2、诬陷原告“违法开展活动”。声明标题《……北京佰策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开展……声明》及文中都诬陷原告已然违法,并旁征博引、张冠李戴做出违法认定。事实是:原告一直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业务事项至今未曾受到过任何“违法”认定及处罚;况且,被告也不是判定原告“违法”的适格主体。
3、诬陷原告“无证非法经营”。声明诽谤“佰策邦公司仅仅具备国家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备案许可证’,在没有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互联网用户有偿经营服务,应属于违法经营活动”。事实是:原告至今未以注册的“中缆在线(dianlan.cn)”网络平台作为营利渠道。“中缆在线”是原告致力于为电线电缆上下游企业、从业人员及终端用户,提供价格行情、供求信息、库存调剂、行业资讯、求职招聘、技术交流等非营利性网站,未进行有偿服务,无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2012年5月就已取得此许可“京ICP证120311号”;此证的取得与年检虽然都是免费的,但原告鉴于业务范畴及性质实无必要申报,2014年开始主动暂停年检)。且原告与江苏商会的委托事项,不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范畴,“无证非法经营”更是无稽之谈。
4、诬陷原告“道德败坏、选择性‘执法’、敲诈勒索”。声明诽谤“佰策邦公司社会诚信度低,且营业资质缺失,‘江苏商会’与其签订有偿性委托协议,合作开展‘价格监察提示’非法行为,并采取选择性向招标单位(或项目业主)发放《监察提示函》,迫使投标单位与佰策邦公司寻求经济途径解决,即向佰策邦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进而通过‘中缆在线’网页上实施有偿广告宣传等服务方式,来消除《监察提示函》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实现谋利目的。如果投标单位拒绝或不配合经济途径解决《监察提示函》的负面影响,佰策邦公司则通过其网站(中缆在线,网址:www.dianlan.cn/news/cont-257781.htm;www.dianlan.cn/news/cont-267002.htm)对投标单位转载和发表肆意抹黑文章,毁损投标单位商誉。”事实是:原告自成立以来网页广告费用收入聊聊无几,可忽略不计。江苏商会委托原告对项目标的物进行价格分析,有严格的流程规则,且最终是否寄发《监察提示函》是由江苏商会审核决定。被告所举实例为《质量月揭开中石油电缆降采25%背后的“任性”》和《上上电缆低价竞标背后是工艺精湛还是“低价倾销”》,这两篇文章皆是原告合法合规进行转载,并且原告转载前后从未与文中涉及企业有过任何实质性业务洽谈,更不存在迫使、勒索情节。相反,宝胜电缆、上上电缆倒是通过很多渠道与原告交流沟通,软硬兼施,但文章至今没有被删除。原告转载文章已标明来源并作出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况且,转载他站文章与“监察提示函”并无因果联系。被告凭空臆想诬陷原告,主观故意明显、性质特别恶劣。
5、诋毁原告“咨询服务的咨询力、证明力、公信力”。声明混淆视听、歪曲事实、中伤原告:“同时,据国家发改委发布施行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价格评估机构需通过资质认定,才能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规定,佰策邦公司没有价格评估机构的法定资质,无权确定《监察提示函》中的行业市场平均成本,其自编‘价格本’不具备咨询力、证明力,更无权对(预)中标投标报价作出是否低于行业市场平均成本的提示。”事实是:通过近10年的建设完善,原告旗下中缆在线建设的通用产品库(软件系统已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CN201210048848.2)已收录上百万个常规线缆产品的工艺技术、原材料消耗定额等数据,并大都通过国家权威部门认证。中缆在线“通用产品库”,是行业首部、并且权威的通用产品标准、工艺、定额的规范词典。在此基础上,中缆在线独创的“网络红本价”,通过在线监测并实时发布电线电缆光缆的“原材料费用”、“完全成本”、“招标控制价”、“市场监测价格”等,让用户对各种线缆技术规范和市场价格了如指掌,具有极强的参考作用。原告接受江苏商会委托,所有行为均是在江苏商会授权范围内作出,从自身专业角度进行了数据分析,而并非被告所指控的“无合法价格评估资质却作出评估报告”,不对任何其他第三方产生强制约束力,不属于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涉嫌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向相关部门友情提示合理合法。
6、诋毁原告法定代表人柏广森人格尊严。“每一寸电线都优质、每一尺电缆皆精品”是电线电缆行业老兵柏广森先生的信念。基于行业乱象,10年前他从成功企业家毅然转身,放弃安逸不惜树敌,为电线电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上下求索,提出了“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构建质量社会共治机制、重塑电线电缆营商环境”的解决方案,并十年如一日、自筹资金累计近1.4亿元而践行之。截止今天,江苏商会近三年累计支付给原告的服务费只有区区200多万元,还不够原告一年的办公房屋租赁费,更别说还有一百多人团队的薪酬及办公费用支出。与江苏商会合作以来,原告投入超过7000万元现金建设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换取江苏商会支付的200多万元业务收入,“谋利”目的何在。
同时,原告还明确了以下几点:
1、“价格监测分析”不同于“价格鉴定评估”。佰策邦公司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咨询力、证明力、公信力毋庸置疑,容不得恶意诋毁。
2、《〈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是经江苏商会正常表决程序通过的商会自律办法,决非被告所诬陷的“盗用”。管理规范清楚载明原告的服务职责和具体价格测算分析方法。
3、“价格监察提示”活动,公开、公正、透明,合情、合理、合法。公开信息显示:江苏商会2013年8月9日“第二次秘书长会议”筹划,9月6日“省政府部门与行业商会座谈会”恳谈汇报,9月10日“一届二次会长会议”决议,2014年2月2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一致表决通过《〈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并上网公告公示,2014年11月24日还就《〈监察提示函〉管理规范》进行修改并上网公示等等,无不表明这项活动的程序合规及公开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第2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和第26条“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第17条“加强举报数据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和第24条“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等等,无一不在表明这项活动开展符合国家宏观形势,为国家所倡导。
4、被告“质量和价格诚信”缺失、“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或为故意构陷、诋毁原告诱因。公开信息显示:被告因电线电缆产品质量问题被相关方面频频通报处罚,并已连续多年惨登行业质量黑榜;被告已有多起项目标段涉嫌低价竞销,被江苏商会依规向相关方进行了提示。
对于此案的审理,我们将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文标题:佰策邦诉万马股份名誉侵权获受理 原告拟索赔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