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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昔日原告成被告,重要证据是伪造!

同视摄影 同视摄影 2018-07-06

清明节的风霜雨雪没有挡住明媚的春光。全景侵权案一审有了结果。


判决书


历经一年半,我们终于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感谢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黄罄瑶律师在本案中专业、细致的工作;感谢同视摄影公司团队的支持;感谢媒体及广大网友的声援,特别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为保护知识版权、为原创作者发声;最后感谢观看这篇文章的每一位,你们都为更好的加强知识版权保护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全景图片公司的表现始终是令人失望的。

最后不惜颠倒是非、伪造合同,使本案性质发生根本性变化,从而彻底关闭了和解的大门。


以下是本案代理律师关于整个案情的详细叙述:

 



一、常克永诉全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


1、主要事实

 

原告主张,涉案的45幅摄影作品系常克永于1993年至2002年期间拍摄,时间跨十年、地域跨北京、河北、山西、江西、湖南、安徽、云南等多个地区。涉案多幅作品曾获奖或入选中国摄影家协会或文化部门修编的摄影选集,其中近半数作为艺术照片在市场上销售时,受到收藏爱好者的认可和欢迎。


常克永曾在2005年-2006年委托被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景公司”)代理作品版权经营,并将涉案45幅作品的底片交被告扫描制作成电子文件。


2007年4月18日,常克永向全景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约,并去往全景公司办理了撤片手续。其后,全景公司从其网站上撤下常克永作品。


在短暂的撤下后,全景公司在未通知、未支付的情况下又在其网站上恢复了销售,在2007年-2017年长达十年间内对涉案作品进行著作权许可经营,仅全景自认的销售记录(我们还找到了其他多项全景没有记载的销售)就多达47项。


原告在2016年发现,全景公司在其经营的quanjing.com、panoramstock.com网站上的466个网络路径下对涉案45幅作品进行商业使用、提供收费或免费的下载服务,并向国内客户以单幅作品60元至9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国外客户以单幅作品50美元至1500美元的价格进行版权许可。其中,panoramstock.com的94个网络路径下的涉嫌侵权页面均未为原告署名。


除了由自身进行商业使用、提供下载和进行有偿商业许可外,原告还发现被告授权德国F1online Digitale Bildagentur GmbH等国外商家对涉案作品进行版权再许可,包括再许可给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制作高价商品出售。且仍未为摄影师署名。


原告于2017年5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2017年6月提起诉讼,但2017年8月15日仍有涉案作品的销售记录。2018年1月12日,被告仍未停止侵权,并进一步将图片侵权使用数量扩大到98张。

 


2、侵权行为及诉请依据

 

原告所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包含两类彼此独立的侵权行为:一是全景在自有网站上对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全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免费下载和向特定客户出售作品许可使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类侵权行为特征不同、损害结果不同,前者并不必然发生后者的结果,且有独立于后者的商业价值,产生独立的损害结果;后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也独立于前者,符合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特征,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就该两类侵权行为分别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的诉请主要是赔礼道歉(在panoramstock.com上未署名摄影师姓名)、停止使用涉案作品、提供完整的涉案作品许可信息,及赔偿原告因著作权侵权所受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所受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对两个侵权行为各主张50万元的依据是:第一,从原告的作品发表、获奖、展览、委托拍摄的情况看,其摄影作品有较高的专业、市场、社会认可度;第二,涉案作品曾有单张但用途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的许可使用记录;第三,原告接受委托拍摄的单次、单日、单片的拍摄费用为0.8-1.5万元。以上证明作品单张价值的证据,综合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数量多,涉案作品的拍摄难度大、被告的侵权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交易次数多等情况,均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常克永作品 《自然遗传学》杂志封面)


3、原被告主要争议

 

双方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一是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有销售代理权。

 

关于原告是否有著作权,除质疑《作品登记证书》能否证明著作权真实情况外,被告还认为原告提交的底片并非原始底片。但被告并未提出合理的质疑理由。



而围绕被告是否享有代理权这一问题,案情可谓一波三折。

    

法庭在2017年10月10日、26日组织了证据交换,11月16日庭审中,被告主张其拥有全部涉案作品的销售代理权。法庭询问被告该主张是否有依据,是否签有合同,被告称,其与早期合作的摄影师并未签订代理合同,但常克永一直放在被告处经营,只要没有书面通知全景不能代理,全景即有权继续销售。


法庭询问被告是否向原告支付了代理分成,被告提交了2006年向原告打款的记录及向其他摄影师打款的记录,主张其给原告的款项由其他摄影师转交(该主张已被其所指称的摄影师否认)。


对此,原告方提供了被告前产品经理证词,证明常克永在2007年向其明确表明不再续签合同及从被告处撤回底片的事实。并且,在被告提供的后台记录中,常克永名下的图片代理订单记录中也明确写明订单到期日期:2007-04-18。



11月28日,庭审结束后,被告以合同放在仓库、难以找到为由提交被告与常克永签订的《图片代理合同》作为新证据,主张双方于2008年签订协议,全景据此至今享有涉案作品代理权。该合同共5页,前4页有骑缝章,但彼此拼合不连续,第5页无骑缝章。


该合同第4页中,第九条为:“有效期三年,自2008-10-23至2011年10月22日。本协议期满前叁个月,任何一方均得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约,否则可视为双方同意续约,本协议自动续约壹年,并以此类推”。被告以此主张被告仍在代理原告涉案图片的合同期内。



法庭认为该证据涉及重要事实,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声明,原告肯定没在这份合同上签名。且从该证据的形式来看,虽然该合同第1页和第5页上有原告签名,但前4页均有骑缝章,仅第5页没有;第1页上虽有签名,但无日期;第1页的骑缝章跟后面的2、3、4页彼此不连续,合同明显是拼凑的。


鉴于双方对该合同争议较大,法院组织了司法鉴定。被告申请鉴定该合同第1页和第5页上的签字是否为原告签署,而原告申请鉴定该合同是否为变造。


2018年1月12日,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告知双方鉴定结果。此次鉴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果为:该合同签字由原告签署。该合同第1、5页与第2、3、4页并非一次打印形成;该合同前四页盖章顺序为4-2-3-1(第4页的盖章日期在前,然后是2、3页,第1页盖章日期最晚)。



原告认为,就该合同首尾两页,虽有常克永签字,但该两页系其案外作品圆明园照片单张单次有期限的补充授权协议,时间是在2008年,该授权事实,原告已早在该份合同出现以前的2017年11月16日庭审中向合议庭陈述。


从证明责任来说,常克永断定其决未签署该合同,并申请进行合同变造鉴定,上述鉴定结果已足以支持其合同为变造的主张。


从证据规则来说,被告不提供原始合同,显然原始合同对其主张不利。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存在代理关系,应当负举证责任,被告持有该完整合同而拒不提供,其主张存在代理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定全景图片公司构成侵权,支持我们要求全景赔礼道歉的诉请,但对我们请求的100万元赔偿请求仅判决被告赔付4.7万元。


全景的侵权事实得到司法认定固然令人欣慰,但判赔的数额认定未考虑本案被告侵权行为的多样性和侵权性质的特殊性,遗漏了重要侵权事实和原告主张事实,忽略了重要的衡量判赔标准的依据,对此我们不能认可。且全景篡改合同、变造证据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浪费了我们宝贵的时间与精力,其行为不但没有得到惩戒,相反让我们承担其恶意鉴定的费用。为此,我们正在开展第二阶段的工作,通过上诉寻求更为公允的司法保护和认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2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由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律氛围,实现向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历史性转变。


全景案之初我们就意识到此案绝非易事,所以我们做好了长期艰苦斗争的准备。我们有国家大政方针的保驾护航,有大家的鼎力支持,我们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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