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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08-05 山西事业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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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政治常识:土地革命之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政治常识《土地革命之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927年我们党走出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新道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党要处理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这三面的内容,在这其中考试中涉及考点最多的就是我们党在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我们党在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也各有所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个时期:

一、大革命时期(1924-1927)。这一时期我们党的土地政策主要是打土豪,分田地。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6),这一时期不要涉及两个政策的不同。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这个政策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民是有利的,但是对于略有薄产的中农还是不公平的,因此这个政策也是遭到了中农的反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这一时期主要考点就是由《井冈山土地法》变为《兴国土地法》,由没收一切土地变为没收没收地主和公共的土地,主要照顾中农的利益。

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这一时期停止了原来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的做法,改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主要是抗日战争时期,国内的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变为了民族矛盾,所有中华儿女都为了民族的独立作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党这一时期也是为了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力量共同抗日,这一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最温情的时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地主政策最不一样的一个特殊时期。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随着解放战争的逐步开展,国内的主要矛盾也从民族矛盾变为了阶级矛盾,我们党的土地政策也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注意的是这一时期我们还没有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土地只不过由地主的私有变为了农民的私有。

五、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195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同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在总路线方面是一致的,在具体政策上又有一些调整。主要是在富农问题上,将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和财产,改为保存富农经济。这也是一个不同的地方,建国初期也是我们党对于富农最温情的时期,主要是这一时期首先我们的首要目标是消灭地主,富农是我们拉拢的对象;其次发展富农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因此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于富农采取保存的方式。

公基法律常识:盘点民事诉讼基本制度中的易错点

事业单位考试中不乏考查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看似简单的知识点却有很多容易搞混淆的地方。在此,对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易错点进行总结。需要大家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是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容,它包含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四个基本制度。

首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理的范围是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以及裁判文书,并不包含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是一律不公开,而宣判一律公开。公开审理制度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它情形不公开审理。二是涉及到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考生一定要记住公开审理的这两种例外情形。

其次,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这一块需要考生掌握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事由。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都适用回避。但请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证人不适用回避。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出现以上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则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三,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审民事案件,要求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此,需要考生注意的是适用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范围。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二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案件,三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四是督促程序。

第四,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之后即告终结。在此考生需要着重把握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二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三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四是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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