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政治制度
(一)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不是轮流执政或者执政党与反对党、在野党的关系,而是亲密友党,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即“16字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政党合作的专门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即人民政协。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的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治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地方统一领导。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没有民族乡)。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我国的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成立,是我国成立最早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民主是我国城乡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2、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包括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
3、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广大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