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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反悔权”知识点的解读

2017-09-10 山西事业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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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试要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反悔权”知识点的解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3年10月生效的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08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局部修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修改亮点就是消费者网购的过程中的法律规制,这是伴随着近些年蓬勃发展的网络购物方式而与时俱进做的调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会是个越来越热的考点,现做以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孙女士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见貂绒大衣,4天后收货,收货后觉得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且自己穿上没有想象的效果,尺码也有些不合适,收货的当天就联系该网站上网店的店主,要求无理由退货,但遭到店家的拒绝。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及退货权,目的在于保证网络购物的健康有序发展,保证消费者能够无后顾之忧进行网购,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孙女士有权要求退货。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我们同学要记清楚的是反悔权仅适用于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且重点为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种常见情形,多项选择题常会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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