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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丨剥夺政治权利

2018-03-01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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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附加、独立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随堂小练习


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 )权利。

A. 选举权

B. 被选举权

C. 言论、出版自由

D.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解析:答案:ABC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为ABCD。


2、张三因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罚执行期间,其不得从事的是( )

A. 担任大学教师

B. 担任国家公务人员

C. 出版图书

D. 进行游行示威

解析:答案BC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三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故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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